苏州企业国际贸易与海外投资经营风险防范合规指引
苏州企业国际贸易与海外投资经营风险防范合规指引
苏州企业国际贸易与海外投资经营风险防范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发挥涉外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全面提升企业的合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的合规体系建设,推动企业持续加强风险管理,助力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提升国际竞争性,不断提高主动防范化解国际贸易和投资等法律风险的水平,更好服务苏州开放型经济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依据】本指引的制定落实依法治企总要求,根据业务和地域特点,按照“一企一策”“一项目一策”标准,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苏州市政府发布的《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等规定,以及国际贸易和投资所涉的国际条约、良好实践。
第三条 【适用范围及效力】本指引适用于开展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等相关业务的苏州企业及其境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机构等境外分支机构。
本指引系为服务苏州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海外投资而制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供企业自愿采纳。
第四条 【定义】本指引所称风险防范,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制度风险,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道德规范和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或其员工因违规行为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第五条 【基本原则】企业从事对外贸易和投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我国和经贸伙伴国的法律,了解我国和企业的经贸伙伴国共同批准或承认的、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相关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尊重经贸伙伴国家的公序良俗,在平等互利和善意诚信的原则下,认真履行义务,防范经贸风险。
第二章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防范与合规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国际买卖合同
第六条 【合同的订立】从事国际货物买卖应该订立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如果仅凭订单即开始生产、备货和发货,一旦交易不能正常进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都难以确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产品贸易的特点,制定格式化的进口或者出口合同,方便业务员使用。
第七条 【合同的质量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质量条款要清晰、明确,要列明货物所需要符合的质量要求;如果是凭样品买卖的货物,双方要对样品的封存做出约定。
第八条 【合同的数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明确货物的数量,或者数量的计算方法。双方应该考虑规定溢短装条款。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了分批多次交货合同,买卖双方要在履约中加强联系,以便尽早确定后续交货/收货是否可以如约履行。
第九条 【付款】卖方应仔细审查买方要求的付款条件,包括信用证中需提交的各种单据是否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公平获得,对于信用证诈骗的风险应予以了解和知晓。
买方对于卖方所要求的付款方式和条件应认真审查,应该 考虑卖方的信誉和履约惯例来决定是否保留在付款前了解货物 的数量和质量的权利。(见案例 3 )
第十条 【备货】卖方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合理安排备货,以便能够按期交货。如果属于按照买方提供的图纸、或设计、 或材料生产的货物,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联系买方尽早提供相应 的文件或材料。如买方提出新的要求,应评估是否构成对原合 同的修改,根据卖方的利益及时做出相应的回复并记录。
第十一条 【装运/运输】卖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安排货物 的运输,尤其应避免错过信用证中所载明的装货期。如果是买 方租船的交易条件,买方应要求承运人在装运期届满前的合理时 间达到装运港,以便卖方可以依合同交货。(见案例4)
第十二条 【保险】买方或者卖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为 货物的运输及转运存仓办理适当的保险。如果卖方有办理保险 的义务,而买方对货物保险的险别或保险范围有特殊要求的, 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见案例 5 )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中异常情况的处理】合同履行中如果 出现了对方没有依约履行的情况,守约方应该注意留存对方履 约异常的证据,包括电话记录、邮件以及其他沟通记录,记录 的内容应包括对方对于履约异常的原因的解释, 以及对方对履 约异常的处理方案,对方相关业务负责人的职务和联系方式。 (见案例 6)
第十四条 【预先违约的处理】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履约 期到来之前即表示无法按期履约,守约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 和对方所遇履约障碍的具体情况,决定解除合同,或者坚持给 对方宽限期,要求对方继续履约。(见案例7)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条款】企业在签订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条款时,应使不可抗力的范围尽可能地覆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 履行,而自己又无法预见、也无力控制的各种意外事件。 除了 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以外,要考虑是否加入瘟疫流行、罢工等 公共事件或社会问题, 以及政府发布制裁命令、限制进出口等 法律或法令变化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见案例 8 )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条款】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约 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在发生争议后,通 常只能通过在被告国家的法院解决。
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是双方自行友好协商、通过第三方调 解、诉讼或者仲裁。从所获得的解决方案的强制执行的角度看, 仲裁比较多地被国际贸易的当事人采纳。仲裁既可以选择中国 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外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履行同 样适用 1958 年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第十七条【送达】国际贸易的当事人经常分处不同的国家, 无论是诉讼抑或仲裁,相关的文书都需要送达正确的地址,并 被合适的人员签收,才能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为 了顺利送达,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送达地址以及适合的接收人员, 以方便争 端解决程序的顺利进行。(见案例9)
第二节 国际贸易管制
第十八条【我国贸易管制合规】企业应了解并熟悉我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涉及军品等物项出口的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对部分技术进出口提出监管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在密切关注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基础上,在合同中列明出口管制合规条款。
第十九条【外国贸易管制风险评估】企业应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开展贸易管制和经济制裁风险评估,加强政策法规风险追踪预警。如果属于可能受贸易管制法律影响的行业,企业应防患未然,提前设立预警机制,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具体的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可以提前学习和研究美国贸易管制与经济制裁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和政府监管机构信息披露,了解相关贸易政策和制裁信息,并持续关注以进行动态追踪。(见案例10)
第二十条【贸易管制合规】在贸易管制风险评估基础上,企业应强化对外贸易中的合规管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业务模式和战略安排建立相应的贸易管制与制裁合规体系,细化各业务环节的合规要求,做好从进口到出口全流程的合规管理工作。
企业应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与可能行使贸易管制权的国家的法律相符的企业规章制度和内部监管法规,覆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各环节,贯穿决策机制、内部监督、员工管理、项目运营等各方面,实现全方位合规。(见案例11)
第二十一条【贸易制裁的司法救济】企业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时除了需要遵守合规要求,还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出口管制与制裁方面,企业应了解并熟悉我国反制立法动态以及具体反制措施,树立底线思维意识,及时更新内部合规体系,必要时通过主动起诉或积极参与应诉进行维权。(见案例12)
第三节 贸易救济
第二十二条【反倾销调查】涉及反倾销调查时,企业需注意以下方面:
1.为了尽量避免遭遇反倾销调查,企业应提前关注反倾销相关预警信息,做好预警工作。此类信息如进口国调查机关发布的反倾销报告、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发布的预警信息、WTO网站的相关信息以及其他企业遭遇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信息等等。
2.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并合理抗辩,在时间限制内按要求提供资料、回答问卷和实地核查,尽可能准确、完整地提交书面信息,从产品类别、实质损害、因果关系、公共利益等多个角度主张无损害抗辩,为自己争取最佳利益。
3.企业应对进口国反倾销调查的关键是收集涉案产品在我国国内和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生产成本等相关信息,证明产品出口价格不低于“正常价值”,不存在倾销行为。反之,若企业因考虑参加反倾销调查的成本而选择消极回应,或对调查的内容不予提供,很可能导致其出口产品被裁定构成倾销,并被征收反倾销税。
4.在调查机关裁决认定存在倾销、损害并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企业应合理利用价格承诺。对于已被认定存在倾销的企业而言,价格承诺可以帮助其减少损失。在此情况下,如果企业主动承诺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或者不再以倾销价格出口,并且征得调查机关的同意,则可不再被征收反倾销税。
5.对于新出口商而言,企业可合理利用新出口商复审程序。企业如果在原始反倾销调查期内并未向进口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只是在反倾销调查期满后才开始向进口国出口产品,作为新出口商的企业在此情况下可以申请为其确定单独税率,从而避免被征收高额的统一税率。(见案例13)
第二十三条【反补贴调查】企业应密切关注进口国反补贴调查动向,在进口国启动调查前,企业应做好应对准备,健全出口产品反补贴预警机制;在调查启动后,企业应积极应诉,充分调动公司各方面资源,并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在配合调查的同时尽可能为自己争取低零税率或较低的税率,维护自身利益。(见案例14)
第二十四条【保障措施调查】涉及保障措施调查时,企业需注意以下方面:
1.如果我国某类企业的产品出口到某国的数量激增,导致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国可能对我国的出口企业启动保障措施调查。采取保障措施有严格的条件,企业应该积极应诉,包括主动加强与进口国进口商的沟通,寻找利益共同方,并积极联合行业协会等其他利益相关企业共同应诉,从进口增长趋势、不存在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以及进口增加并非不可预见等方面形成抗辩意见。
2.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间就保障措施调查展开的交涉,主动向调查机关说明情况,提供产业发展和企业经营的相关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国国内产业发展现状、企业经营情况、产品销量数据、未来进口增长趋势等等。(见案例15)
第四节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五条【商标保护】企业要立足于自身的创新和发展,不能仿冒他人商标或者标识,或者故意使用与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容易造成混淆的商标或者标识。(见案例16)
第二十六条【专利授权】企业使用他人的专利权生产产品,应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如果企业出口的产品超出了权利人授权企业使用专利的地域范围,企业应再次征得权利人的授权,不得违约使用专利权。(见案例17)
第二十七条【技术秘密和竞业禁止】企业应与自己的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晓、掌握本企业技术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以保护本企业的技术秘密。(见案例18)
第二十八条【定牌加工中的知识产权】如果买方要求卖方按照特定品牌、样式或设计进行产品生产,企业应要求买方出具有权使用特定品牌、式样或设计的授权书。(见案例19)
第二十九条【商标和专利的国际化布局】具有国际化发展计划的企业,应尽早就商标和专利的注册和申请进行相应的国际化布局,谨防商标、商号或域名在未来的目标市场(国家)被抢注。(见案例20)
第三十条【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电商平台经营者应该对平台上的卖家进行知识产权合规约束,对于通过平台销售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假冒商品采取包括退货在内的救济措施。
在接到有证据支持的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后,电商平台可以临时采取包括删除有问题的宣传、广告或商品信息、关闭账户、扣留资金等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电商平台可以利用平台的资源,对于恶意投诉、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惩罚。(见案例21)
第三章 对外投资经营风险防范与合规
第一节 境外投资备案、外汇、反垄断
第三十一条 【境外投资备案】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应该在公司做出投资决定的内部程序之后,分别向发改和商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没有备案的投资,将无法取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有关政府部门可能也不会帮助办理与投资有关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外汇合规制度】企业应建立规范化的外汇合规风险管理和审查流程。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应重视企业外汇合规经营,市场、财务、风控等各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配合落实外汇合规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外汇合规管理】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应符合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合规承诺等要求。
1.企业应当遵守外汇合规管理要求。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不得虚构交易背景,并向经办银行如实披露相关文件;
2.企业应当通过境外业务所在国认可的商业银行和货币兑换处,进行外币兑换或买卖,并应通过在境外业务所在国金融机构开立的外汇账户进行国际商业往来支付;
3.企业应当跟踪各业务所在国对进出入境携带现金数额的限制规定,并留存相关交易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见案例22)
4.企业应根据外汇监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三十四条【业务伙伴的外汇合规】企业应建立针对重要客户、供应商、经销商、发包方、承包方、代理人等商业伙伴的外汇合规审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投资准入中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企业以并购的方式进行海外投资时,应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竞争效果,包括应考虑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应当坚持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见案例23)
第三十六条【经营中的反垄断合规】企业应当增强境外经营反垄断合规管理意识,建立并加强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
企业应避免从事下列垄断行为:
1.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指企业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限制、排除竞争的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限制产量或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行为。各司法辖区对横向垄断行为均严格规制,企业应特别警惕涉及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产业链上的上下游企业不应签订协议,限制产品的销售价格、限定销售区域或客户,或者其他限制竞争的安排。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企业不应通过拒绝交易、设立过高或者过低的价格、设立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方式,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自由竞争,获取不当的垄断利润。
3.经营者集中
企业在从事资产合并、企业并购、股份购买、设立合营企业等交易时,应就交易对竞争的影响进行评估,考虑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见案例24)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配合反垄断调查】企业有配合反垄断调查的义务:
1.企业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有配合境外反垄断调查的义务。
2.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由法务部门、外部律师、信息技术部门事先制定应对反垄断现场执法检查的方案和配合调查的计划。
3.在面临反垄断调查和诉讼时,企业可以制定员工行为指南,确保员工在出行期间发生海关盘问、搜查等突发情况时能够遵守企业合规政策,同时保护其合法权利。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企业应根据根据境外业务规模、所处行业特点、市场情况、相关司法辖区反垄断法了法规及执法环境等因素,建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特定员工风险、合规审核报告、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的配套风险管理机制。
第三十九条【与特定客户的业务】涉及特定客户的业务,企业需注意以下方面:
1.对政治敏感人物等特定客户、代理银行业务等特别业务,以及新技术与新产品的研发与使用时,应制定适当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涉及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风险予以合理控制。
2.如果企业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相关资金是犯罪活动的收益,或与恐怖主义融资有关,应及时向我国主管机构报告其怀疑。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的内部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企业需建立健全内部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管理制度。
1.企业,特别是金融业务类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企业经营规模以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2.金融业务类企业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
3.企业要保证其境外资金运营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的境内企业总部,应当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外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见案例25)
第二节 劳工和环保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护合规】外贸企业要重视劳动保护合规,按照我国法律和我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保护工人的的劳动权利;对外投资企业在保护工人权利时,除了要遵守我国的法律和我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以外,还要符合东道国的劳动保护法律,尊重工人的政治、文化和宗教权利和自由。(见案例26、案例27、案例28)
第四十二条【外派员工】在招募外派员工时,应该实事求是的、全面地向被招募的人员介绍工作条件、待遇和工作内容,包括当地的安全状况等,不得故意隐瞒足以影响被招募人决定的情况。
1.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并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2.企业在外派员工出境工作时需注意用工方式,包括应该为外派员工办理出境和工作相关的手续和证件,避免非法用工风险。
3.企业应建立外派人员管理制度,保障外派人员各项权益,包括尊重员工离职的权利。
4.企业需加强外派人员工作技能与当地法律相关的培训。(见案例29)
第四十三条【外籍劳动者比例要求】企业须遵守东道国关于外籍劳动者与当地劳动者间比例的要求。如果在工程设立的初期,需要更多的中国籍员工到当地工作,应该事先取得当地政府的谅解和同意。(见案例30)
第四十四条【促进当地就业】企业投资海外应该努力为东道国当地社区民众创造就业机会,企业应根据需要雇用和培训当地员工,并根据当地员工的风俗习惯和工作习惯,制定适合当地的员工管理制度。
1.企业须遵守当地关于最低工作年龄的要求。
2.企业须尊重并保障当地劳动者宗教信仰和文化相关的权利。(见案例31)
第四十五条【环境信息公开】企业应积极响应绿色低碳投资的号召,遵守东道国(地区)环境保护法律中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建议主动公开与投资相关的项目信息,助力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见案例32、案例33)
第四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应该就投资的环境影响展开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应根据东道国的法律要求进行,在东道国的法律或者环境标准缺失或者标准偏低的情况下,企业应主动采纳国际通行的最佳实践或中国的环境标准。
1.环评过程应提供公众参与的机会,根据东道国的法律通过与公众商议、专家论证或听证等形式,征求不同利害关系方、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2.企业应认真对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承诺采取的减轻或消除环境影响的措施,这些措施应该具有可行性,并且在项目得到批准后,被实际采纳和实施,且应该能产生环评报告中所预测的效果。
3.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企业应持续关注项目的环境影响,如果发现了环评报告中所没有载明的新的重大环境影响,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化解,并应考虑向东道国(地区)政府报告。(见案例34、案例35、案例36、案例37)
第四十七条【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企业应制定日常经营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企业产生的废水、废物和废气。制定环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十八条【保护生物多样性】企业的投资应避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如果投资于林业、农业或者其他自然资源利用项目,或涉及湿地、湖泊或河流的利用,应该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时考虑投资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见案例38、案例39、案例40)
第四十九条【应对气候变化】企业的投资应该符合东道国低碳发展的目标,应努力使投资产生的碳排放不高于当地的平均标准,并努力达到国际最佳的排放水平,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贡献。
第五十条【生态修复】投资采掘业的企业,应关注东道国在矿上关闭后有无生态修复的要求,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生态修复。
第五十一条【ESG风险管理】金融公司和上市公司尤其应加强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风险管理。可以考虑借助ESG评级机构,对自身潜在风险进行全面识别、分析和评估,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
1.加强ESG信息披露,提升透明度。企业申请和发行绿色金融产品前,应提供充分、真实和准确的信息,包括拟投项目的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在存续期阶段,实施持续的ESG信息披露、项目监测和环保效益报告,确保项目的环保效果。
2.制定企业绿色项目筛选标准,建立绿色项目库。参考国际权威绿色标准,如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EU Taxonomy for Sustainable activities)、中国绿色金融标准、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的《气候债券标准》(Climate Bond Standards)等。
第三节 工程承包中的风险防范和合规
第五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尽职调查】参与对外工程承包之前,应该进行扎实的尽职调查,包括对东道国营商环境的综合调查,以及对工程所涉各商业因素、商业伙伴和法律的全面调查。(见案例41)
第五十三条【对外承包工程审批】企业决定参与境外工程项目的,应在投标前办理项目备案或立项手续。针对一般项目,应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针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特定项目,应向商务部申请核准,取得立项批复。项目需要向东道国(地区)政府报批的,应配合发包人进行工作。
第五十四条【投标管理】对于需要通过竞标才能获得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投标条件,避免仅凭国内类似工程的造价和施工经验提出竞标方案,更不应该单纯压价竞标,以至于中标之后无法在自己申报的价格内完成工程。
1.投标人如果发现招标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模糊不清,或者可做一种以上的解释,应该及时请招标人予以澄清,而不应轻易以有利于承包人的解释制作投标文件。
2.不论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是否附有工程量清单,承包商都需要自己核算工程量,以便准确计算投标价格,也可作为在施工中核定每项工程付款的依据。
3.投标文件中的材料设备费费用的报价,要能够保证材料设备数量要足,基价准确,涨价系数合理。
4.企业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应充分考虑当地的施工条件、技术和质量要求以及工人的劳动效率,不应做出激进的工期承诺,使中标后的履约非常困难,甚至难以按照原定的工期完成。(见案例42)
第五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对外承包工程合同一般采用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制定的FIDIC合同,承包商要熟悉和掌握FIDIC合同的主要文本,包括《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与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简明合同条件》,并根据公司的能力和业主的要求选用适当的文本。(见案例43)
第五十六条【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管理】依照规定报送项目的相关情况。工程承包合同生效后,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并在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应用中填报备案项目的后续中标、签约、实施及完工等阶段进展情况,一般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填报。(见案例44)
第五十七条【对外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备用金】中标后及时足额存缴备用金。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规定,存缴用于支付外派人员报酬、赔偿损失等的备用金。(见案例45)
第五十八条【国际工程承包许可证】国际工程承包往往涉及多种许可证的办理,有的许可证需要在施工前办好,有的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办理,企业对于及时获取许可证的条件和风险应予以了解,并有周到的准备。(见案例46)
第五十九条【海外工程承包信用保险】企业从事海外工程承包,应考虑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降低工程承包中的非商业风险,包括在东道国发生的政治风险、战争、武装冲突、国有化、罢工、外汇兑换险等。(见案例47)
第六十条【项目履约】海外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履约中需注意以下方面:
1.企业在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后,应向当地使馆(领馆)报告,并向使领馆寻求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2.履行保密义务。企业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3.企业应该建立严格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对各级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检查;与监理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4.工程项目的分包应遵守相关规定,与分包单位明确约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并对相关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或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见案例48)
第六十一条【遵守东道国劳动法】遵守东道国(地区)及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妥善管理外派人员和当地员工。
1.保障外派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人员安全保护方案,企业应考虑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建立健全员工的培训制度,向员工提供安全防范教育、应急知识培训、技能发展培训等。(见案例49)
第六十二条【应急预案制度】企业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东道国(地区)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见案例50)
第六十三条【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沟通】企业作为承包人,应积极与发包人沟通,配合发包人对于作业进度、工程质量的检查以及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第六十四条【公众参与】为社区提供公众参与的机会、保持与受影响的社区成员、东道国(地区)政府与工会和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持续沟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见案例51)
第六十五条【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在东道国进行工程承包时,要注意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应尽可能与本企业的发展战略以及当地民众的迫切的实际需求相关,应避免仅以简单的捐赠或者参加慈善活动代替社会责任的履行。(见案例52)
第六十六条【对捐赠物资的管理】企业如果参与东道国当地社区的救灾或救助活动,应努力使自己捐赠的款项或者物资实际被救助对象获得,或者被用于与自己的宣布捐助目的相符的用途。(见案例53)
第六十七条【对捐赠物资的说明】企业如果以提供物质或产品的方式,为东道国政府或社区提供捐助或赞助,要注意所捐助的产品或者物资的质量不低于正常贸易中产品的销售质量,同时应尽可能有方便当地人使用的说明,如果有任何警示性信息,也应该以当地人可以识别的文字或者官方语言提供。
第四节 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第六十八条【反腐败、反商业贿赂】企业在反腐败、反商业贿赂中需注意以下方面:
1.企业须了解中国及东道国关于反腐败及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了解企业日常的礼品、宴请或者招待、或者给政府官员的劳务或其他报酬方面可能涉及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
2.企业应建立内部的商业贿赂管理制度。(见案例54)
第六十九条【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企业在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方面需注意以下方面:
1.客户尽职调查:企业不应持有匿名账户或明显以假名开立的账户。
2.企业需建立可疑交易活动汇报制度。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应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a)建立业务关系;(b)进行一次性交易;(c)客户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d)企业怀疑先前所获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或完整性。
第七十条【保存交易记录】企业在经营中需注意保存交易记录。
1.企业应保存至少在五年内所有必要的国内和国际交易记录。
2.企业应保存业务关系结束后至少五年内的客户尽职调查获得的所有信息记录(如护照、身份证、驾驶执照或类似文件等官方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记录)以及账户档案和业务通信,包括进行的任何反洗钱或反恐怖融资分析结果的相关信息。
3.上述保存的信息和交易记录,在相关监管机构有充分授权与合理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应能够提供给当地监管机构。
第五节 其他
第七十一条【财务税收】企业在财务税收方面需注意以下方面:
1.企业的税务筹划不应违反中国和东道国的法律。
2.企业应该对外派员工和中国籍管理人员进行税务合规的培训,帮助他们进行纳税申报,要求他们遵守税法。
第七十二条【土地使用】企业在土地使用中需注意以下方面:
1.企业须充分和准确地理解东道国法律关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是否有权拥有或者使用土地、以及使用土地权的条件的相关规定。
2.企业应了解东道国关于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如果需要征地拆迁,应采取措施确保补偿款能够全额被权利人拿到,或者在权利人完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做出有利于权利人的持续性的资金安排。
第四章 国别特殊风险防范及合规
第一节 美国
第七十三条美国有严格而复杂的出口管制法。从美国进口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的企业,应该建立对美贸易的合规管理体系,密切追踪美国出口管制法的更新,如果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了美国的产品、零件、技术或者服务,应该了解自己所生产的最终产品的销售和使用是否受到美国的限制。
第七十四条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对于其他国家的企业使用美国的先进技术或设备生产的产品的销售也可能有影响。企业在从事相关产品或技术的贸易时,应注意了解相应的风险。
第七十五条与美国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应关注美国对其他国家、企业或个人的制裁,并识别这些制裁对本企业是否有任何影响。
第七十六条计划赴美投资关键技术、或关键基础设施、或可能收集敏感信息、或可能在敏感地区投资的企业,应该了解美国针对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见案例55、案例56)
第七十七条美国有严格的劳工保护法律。如果企业带外派员工到美国工作,应根据工作类型申请相应签证。大部分短期工作签证都要求准备雇佣申请人的美国雇主或代理公司提交申请批件,并获得美国公民及移民事务局(USCIS)批准,然后才能申请工作签证。(见案例57)
第二节 欧盟
第七十八条根据欧盟的供应链管理法,欧盟企业需保证其供货商遵守人权和环境保护法律,与欧盟企业进行商务合作的苏州企业,也应注意人权和环境保护合规,否则与欧盟企业的合作可能遇到困难。
1.企业应确保制定相应的劳工保护合规要求,特别注意:
(1)在自己经营的所有公司和工厂杜绝使用未成年工;
(2)防止出现强迫劳动的情况,要保证工人自愿签署劳动合同,也要尊重工人离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
保证工人有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企业应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除了符合中国的环境法的要求外,要注意欧盟法律对低碳、绿色生产和消费的要求,包括产品的设计、生产和消费的全生命周期的环境表现。
第七十九条企业应努力提高对欧盟出口产品的环境表现,以提高产品在对欧盟国家贸易中的竞争力,但不应虚报或者夸大事实,要防止“洗绿”行为。
第八十条欧盟自2023年10月开始实施《碳边境调节措施》,涉及向欧盟出口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和氢,相关企业应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记录和其他相关的合规工作。
第八十一条企业投资欧盟国家,应详细了解东道国的劳工保护法律,合理评估劳工成本,了解工人的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罢工等权利的行使可能产生的影响。(见案例58)
第八十二条企业投资欧盟需要接受欧盟针对外国投资地审查,欧盟外国投资审查机制主要针对投资敏感行业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查,以避免关键资产和技术的损失,投资卫生、能源、运输、媒体、国防、通讯和金融基础设施等均可能涉及。(见案例59)
第三节 东盟
第八十三条东盟国家内部的差异很大,企业在投资前要深入了解不同东道国的国情,包括投资所在地的电力、物流、交通基础设施、通讯、支付系统和工人的劳动生产率等,以便正确地评估运营的成本和效率。
第八十四条个别东盟国家透明度低、投资环境不稳定、行政效率低下,还可能有个别官员索贿的情况,企业在投资前要将这些方面均纳入尽职调查的范围,谨慎决策。(见案例60)
第八十五条企业应了解《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于我国与东盟国家之间贸易的优惠规定,合理规划贸易活动,以便最大程度地受益于该协定。
第八十六条企业不应该把东道国高级官员对投资的支持等同于投资所在地社区群众的支持,企业应充分了解和知晓投资所在地社区民众和不同团体对投资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一些东盟国家仍然是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可能缺少管理工业活动、包括工业污染的能力和经验,企业在投资设厂进行工业生产时,应主动采取较高的环境标准。
第八十八条东盟国家宗教文化多样性大,其中联邦制国家内部各省(州)的差异也非常明显,企业应注重探寻适合当地的本土化经营的策略,而不应盲目照搬国内的经营方式或经验。
第五章 重点行业风险和合规
第一节 生物医药产业
第八十九条生物制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企业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制度,并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从早期研发合同开始,即应明确研发成果的归属或分享、专利和商标的申请、使用、维护、转让、许可等事项。
第九十条生物制药行业监管法规众多且监管严格,涉及技术研发、研制、临床试验、行业认证、生产车间、药品批准、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在产品质量方面管理监控非常严格,通常需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需申请监管部门的备案或核准。所以生物制药企业在并购或者引入新的投资人时,也要就对方的资质和能力进行全面和细致的调查。
第九十一条生物制药企业应高度重视企业核心技术人员的聘用、管理、保密要求和离职限制和程序。对于从其他国家或企业转入本企业的技术人员,要注意他们带来的知识和技能没有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免给企业后期的研发成果造成侵权风险。
第九十二条生物制药企业如果与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开展合作研究,要注意出境的血液、生物样本、材料、制剂等符合国家的出口或出境的要求;相关临床数据或实验数据的出境也要严格符合国家的数据出境的规则。
第九十三条生物制药企业在与其他企业或者机构开展合作时,应就合作成果的归属或分享、实验数据的加工、使用或利用、合作成果改进后的知识产权归属或分享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
第九十四条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所用生物遗传材料来自境外的,其获得和使用应符合我国加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中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生物医药企业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和操作指南,企业全员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层应定期检查,确保药品研发、实验、生产和相关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二节 装备制造产业
第九十六条 装备制造业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专人负责对自己的核心技术的保护,对于使用他人技术、设备或关键零部件进行生产或加工,要认真确认他人技术的保护期限、地域和使用条件,特别应评估在自己所需要的时间周期内稳定地获得技术的或关键零部件的确定性。
第九十七条 装备制造产业要注重合同管理,防止出现因合同条款订立方面的瑕疵导致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不同的解释或歧义;同时,由于合同履行期相对较长,要对履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变数先制定预案,涉及对方或者第三方责任的,在合同中应予以明确约定。
第九十八条 装备制造产业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有很高的要求,双方对于产品质量的标准以及检测、确认质量的程序均应有明确约定。对于设备在试运行阶段是否就应该实现制造方所承诺的所有功能和效果,应该有合理和可行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装备制造产业的制造/销售合同应明确规定设备的保修期和/或保用期,对于设备配件的免费更换/维修和保养及付费更换/维修均应有明确的规定,包括维修专家/技师的费用负担。
第一百条 对于定制的非标设备,双方应约定合同因不可抗力,或受到出口管制等原因而无法履行交付的处理方式,包括预付款或其他费用的处理。
第三节 电子信息产业
第一百零一条 电子信息企业要建立严格和高水平的信息安全保护屏障和制度,确保企业专有的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真实性、占有性和可用性。
第一百零二条 电子信息企业应该加强网络和数据合规的管理,要建立关键数据评估方法,对不同类别的数据建立不同的访问和处理权限,对于保密级别高的关键数据,应该进行必要的保密隔离。
第一百零三条 电子信息企业要有数据合规制度,特别要关注与本企业经营相关市场对数据出境的限制,做到数据出境合规。
第一百零四条 电子信息企业要对企业是否需要知识产权的海外布局进行论证,论证应同时考虑技术因素和市场因素,前者包括:该技术是否为核心技术;新颖性和创造性、可替代性等;后者包括: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市场、未来的潜在市场,及与竞争对手的博弈情况。
第一百零五条 关注和追踪中国和欧美对半导体行业的管制措施,评估这类管制措施对本企业的潜在影响,积极寻求半导体行业的全球合作,将管制措施对自己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一百零六条 目前全球半导体行业的垄断程度和行业集中度都非常高,在此情况下半导体企业的并购要注意按照《反垄断法》的要求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六章 加强风险防控合规体系建设
第一节 健全风险识别及合规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法务或合规管理人员应会同外部专家,对企业的合规风险做一个整体评估,根据业务特点梳理出风险节点和种类,建立适合本企业业务类型和特点的风险合规管制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全员应建立合规意识,业务员既要管理业务,也要管理本人业务范围内的合规事项。企业应明确各个岗位的风险防范和合规责任,定期进行合规培训,在日常经营中进行合规检查,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失,仍然要纠正不合规的行为,养成合规经营的商业习惯。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业务员遇到不能独立处理的合规风险,应报送本企业的法务或合规管理部门,法务或合规管理部门应依照企业内部的合规制度予以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如果企业业务员发现合规事件已经发生,应通知本企业的法务或合规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的合规管理制度予以妥善处理,同时应注意留存各种相关证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苏州政府为了服务企业的海外投资和合规经营,分别在新加坡、菲律宾、印尼和越南建立了海外法律服务中心。到这四个国家投资的苏州企业,应该与相应的法律服务中心联系,咨询在当地的特殊风险防范事宜。
在上述四个国家投资经营的苏州企业,如果认为经营中的遇到的与当地法律或投资措施相关的待遇不公正或不公平,也可以通过海外法律服务中心与当地政府沟通。
第二节 投诉处理机制和争议解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海外投资企业应建立自己的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来自东道国民众或其他利害关系方提出的与本企业在东道国的投资相关的投诉。企业应为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制定内部的程序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海外投资企业遇有复杂的涉及社区权利、拆迁补偿、劳工或环保等投诉时,应考虑依照程序邀请有处理上述矛盾经验的专家或者组织作为中立方,参与投诉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海外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专属东道国司法管辖的纠纷,应提交东道国司法管辖。企业对于东道国司法程序不够熟悉或信任的,可申请调解或仲裁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海外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不专属东道国司法管辖的商事纠纷,企业可与商业伙伴约定通过国际仲裁解决,也可约定提交苏州的国际商事法庭解决。
苏州自由贸易区依托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了高水平、多样性的争议解决机制,苏州企业可以在投资合同中,与外国投资者约定将与投资有关的争议诉诸设立于苏州的仲裁机构解决,包括设立于苏州的国际仲裁机构或本地仲裁机构,争议解决所用语言可以选择为汉语或者外语。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企业与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的企业进行的小额贸易,可考虑选择亚太经合组织的线上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争议解决,以节省争议解决的支出和时间。
第三节 合规队伍建设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企业应该按照自己的业务规模和合规事务的实际需要,配备合规管理人员。大型企业可以自己的法律部为载体组建合规事务部;中型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合规官;小微企业应该物色了解本企业业务的合规咨询人员,以便在需要解决合规问题的时候,方便快捷地获得咨询意见。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论企业是否有专职合规管理人员,企业都应建立全员合规的管理理念,应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合规培训;合规管理人员也应接受合规培训,以便更精准地处理企业的合规事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合规业务较多的,应该注重合规人才的培养。合规人才既应该熟悉企业的业务,又要懂合规经营所涉的中外法律法规、条约、惯例、党纪及东道国的风俗习惯等。企业应建立必要的机制,帮助合规人员熟悉业务和提升合规管理能力。
第一百二十条 苏州建立了“万所联万会”工作机制,为企业开展“产业链+法律服务”,苏州企业可以利用该机制扩展自己的合规体系,就日常合规建设中没有完全覆盖的领域、或者疑难合规问题,寻求外部咨询。
第一百二十一条 苏州依托涉外法治工作研究机构及人才培养基地,探索建立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合作机制,有效加强涉外法治综合研究、决策咨询、社会服务等工作。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指引的解释】本指引由苏州市委依法治市办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实施日期】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
案例
案例一 -- 案例五
案例 1 青岛某电力公司、H J T铁塔(北美)有限公司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卖方青岛某电力公司与买方北美铁塔公司之间有长期合作 关系,已形成不签订书面合同就直接交易的惯例。2016 年 10 月, 两公司合作参与加拿大萨省电力公司的项目投标。青岛某电力公 司中标后与加拿大电力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北美铁塔公司向 加拿大电力公司提供货物。买卖双方约定,由青岛某电力公司提 供该项目所需货物,铁塔公司向青岛某电力公司支付货款,双方 未签订书面协议。在合同执行后,卖方青岛某电力公司依据报关 单、提单等材料主张总价为 31626905.53 加元,而买方铁塔公司 主张货物总价值为 24917465 加元。
评议:尽管本案中交易双方已形成不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即交 易的惯例,但实践证明这种交易习惯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很难证明 双方的交易内容,或者确切的权利义务内容。本案中交易货值较 大,建议企业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使用书面合同,如果嫌书面 合同的签署耽误时间,公司可以制作一些格式合同或参考合同, 供业务人员使用;也可以制定一份“总合同 ”或“框架合同 ”, 包括根据双方交易习惯所形成的各自遵守的通用条款,并明确规 定适用于双方之间所签订的订单。若交易双方依照口头协议进行 贸易,需保存好与交易相关的单据和履行合同的通讯内容记录(邮件等),在发现双方对合同义务产生不同理解时,及时沟通, 寻求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案例2 精英品牌公司、联翔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2017 年 9 月 1 日,美国精英品牌公司向联翔公司采购 3 万 台行车记录仪,合同约定了质保期间、卖方全额退款的条件以及 可以退货的7 种缺陷类型。双方表明尊重独立第三方质检公司作 出的检查报告。
双方在装运发货时没有检验。收到货一个月左右精英品牌公 司邮件通知联翔公司,货物电池不符合合同约定,由于存在缺陷, 销售后导致了大量退货。2017 年 11 月底,精英品牌公司要求退 货退款,联翔公司没有同意,双方进行协商但未果。
2019 年初,精英品牌公司委托第三方质检公司AX 测试了 行车记录仪,在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范围内进行了检查,并于 2 月 5 日出具专家报告。
评议:拟定质量保证条款时,需明确质量保证期间的长短, 退货条款涵盖的事由,以及检验方的资质。合同中需要明确买卖 双方的检验权与复验权,为避免交货不符,卖方可在检验后发货 并随货提供商检证书,买方在收到货物时或收到货物后的合理期 间内复验货物。如买方未在收到货物时立即检验,最好保留一些 未拆封货物,以便于后续检验。同时需注意,一定要在合同规定 的异议期间内完成检验并提出异议,尤其是交易的货物为食品等容易因存放而产生缺陷的商品,逾期检验的结果很难得到支持。
案例 3 卖方无法提交检验单据议付货款纠纷
某年 10 月,位于不同国家的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一份铁矿 石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含铁量 80%以上的铁矿石一 万吨。合同规定,甲公司备货完毕后,需乙公司派业务员在货物 堆场验货,签署“ 货物质量合格 ”证明后, 卖方才能交货, 而且该“ 货物质量合格 ”证明,也被买方在开证时,列为议 付单据之一。
合同签订后,铁矿石价格下跌。甲方备货后,催促乙公司派 员来验货。乙公司没有立即派人,后来虽然派业务员来到甲公司 所在国家,但业务员以先回家看望家人、路上生病等种种借 口, 迟迟不到货场验货。在交货期前一天,乙方的业务员终于到达货 场,但以货物品质不均匀,有的品位高,有的品位可能达不到 80%为由,拒不签署“货物质量合格 ”证明,甲方因拿不到该证 明,无法按期交货,而且,即使交货,也无法议付到货款,最终 导致交易失败。
评议: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银行 必须向卖方付款,这是对卖方的交易安全的一种保障。本纠纷中, 买方巧妙地利用自 己控制的议付单据之一——“货物质量合格 ” 证明,将银行信用转变成了商业信用,即,如果买方的业务员不 签货物质量合格证明,银行就不能议付货款,信用证表面上看仍 然是信用证,但实际上买方可以控制付款。卖方在审查合同的信用证条款时,要小心这类条款,如果议付单据完全受买方控制, 卖方的议付就有很大风险,特别是像本案这样,在合同货物价格 下跌的时候。
案例4 杨某、 禹城华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9 年 3 月,杨某在加拿大通过网络购买了华禹公司生产 的农机设备 13 件,后又在淘宝网购买货物 17 件,由淘宝网站发 货托至华禹公司代发,一并装箱运往加拿大,成交方式为 FOB。 2019 年 4 月 15 日,货物运抵加拿大多伦多港,经检疫发现存有 干草,需熏蒸处理才能办理清关。但杨某、华禹公司、货代公司 因熏蒸费、滞留费等费用承担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因欠费 导致不能办理清关,该货物被返运至香港后拍卖。
评议:买卖双方在交易前需要查明交易的货物是否需要经过 特殊的流程才能通过海关检查,若有要求,需提前在合同中明确 义务承担方,以期交易顺利进行。同时,合同中需注意贸易术语 的约定,如果买方希望由卖方完成这些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可 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卖方负责或选择相关术语。否则不利后果将由 买方承担,因为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没有 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这些手续都应当由买方负责,属于买方接收货 物的义务。
案例 5 中国惠州 A 贸易公司与中国香港 B 公司马来西亚原 木进口合同争议
1999 年 9 月 8 日中国惠州A 贸易公司与中国香港 B 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约定 A 公司向B 公司购买货物,信用证支付, 卖方投保 ICC(C)及战争险和罢工附加险。
A 公司找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要求 B 公司提交 ICC(A)及 战争险和罢工险保险单;B 公司发现信用证上的险别要求和合同 要求不一致,致电A 公司以及开证行要求修改信用证,但未得 到同意。为拿到货款,B 公司购买了 ICC(A)险,但排除了无 法派递在内的六种风险。后该批货物的承运船舶在驶往目的地港 的航程中消失。
评议: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不仅需要规定由哪一方购买保险, 还需要约定保险险别。因为卖方必须满足信用证要求才能获得货 款,所以如果买方在开证时要求高于合同约定的保险险别,卖方 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往来邮件,以证明自己并未接受更高要 求的保险险别。同时作为买方,也不要企图以这种方式让对方无 故花更多的钱帮自己扩大货物的保险范围,正如本案当中,卖方 购买了 ICC(A)险,但是排除了六种风险,其中包括了“无法 派递 ”险。 由于合同当中约定的 ICC(C)险的承保范围本身不 包括“无法派递 ”,所以卖方这一行为并没有损害买方在原合同 中的保险利益,最终还是买方自己承受货损不能理赔的后果。
案例六 -- 案例十
案例6 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2008 年 4 月 11 日,中化新加坡公司与德国克虏伯公司签订 采购合同,约定了向克虏伯公司采购HGI 指数在36-46 的石油焦。
克虏伯公司随后交货,但 2008 年 8 月 8 日与 11 月 10 日的检验 结果均载明石油焦的HGI 指数为 32。
双方对于货物质量是否达标存在纠纷,以至于货物一直存放 在收货港。因克虏伯公司拒绝签订止损协议,为减少损失,中化 新加坡公司将该批石油焦以未低于当时市场合理价格的单价卖 出,随后向卖方索赔合同价与市场转售价之间的差价及相关损失。
评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货合同公约》约定,买方不能因 为质量问题而拒绝接收货物。拒收导致货物堆存在港口,所产生 的堆存费等损失由买方承担。但买方收货后,若进行检验发现质 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可以提出异议表明拒绝接受。同时,若堆存 系卖方原因造成,买方需保存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交易记录(如 邮件 )。
另外,本案中虽然卖方提供的石油焦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 仍然可以在市场销售,这种情况下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或者减 价,是比要求解除合同更合理和安全的做法。如果买方因为卖方 履约中出现构不成根本违约的瑕疵,就轻易解除合同或者停止履 行合同,买方可能需要承担采取不当救济措施而给卖方造成的额 外损失。本案中买方收取了货物,然后向卖方索赔转售价和损失, 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案例7 中国A钢铁公司与日本B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2008 年 5 月 13 日,卖方中国A 钢铁公司与买方日本 B 公 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 CFR 大阪港,装船时间为 7 月 25 日前,信用证付款,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B 公司依约开证,A 公司于 6 月 29 日将货物运抵港口。 由于装 船日前 B 公司数次要求 A 公司延期装船,双方就延期交货达成 一致,A 公司未能在原装船日前发货。 由于 B 公司反复要求降 价并拒绝修改或重开信用证,A 公司担心无法得到货款,一直未 装运货物,在此期间货物价格大跌。10 月 23 日 A 公司发出履行 合同通知书,而 B 公司通知要求终止合同。 11 月 5 日 A 公司向 B 公司发出宣告合同无效声明书。 随后A 公司将货物转售, 因 受金融危机影响,货物转售价值仅为原合同货值 45%。
评议:如果贸易中的一方在合同签订后,又提出与合同规定 不一样的履约要求,合同的另一方应该根据自身利益谨慎应对。 但在本案情况下,A 公司已经有了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本应按照 合同规定的装船日期,正常交货和议付货款。至于买方提出的延 期装船的要求,属于修改合同的履行期的行为,因为是买方的单 方行为,A 公司可以选择不予接受。本纠纷中, 由于 A 公司没 有果断地依据合同履约,错过了装船期,导致自己手中的信用证 也失去作用,只好寻求与B 公司协商解决问题,但因货物的市 场价格大跌,买方已经没有继续履约的动力,最终使交易失败。
案例8 香港A公司与广州B公司关于 PETLIN LDPE 买卖争议
卖方香港 A 公司与买方广州B 公司两次签订了销售合同, 约定卖方从2007 年 11 月至2008 年 10 月间每月分批交货和付款,买方承担报关责任与费用,并支付履约保证金。双方同时约定了 不可抗力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风灾、旱灾、大雪、 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战争、蓄意破坏、暴动或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及国家政策变更,进出口条例限制 或禁制、罢工、闭厂货其他工业行动或劳资纠纷 ”。履约后期, 双方协商将后几个月的交货付款期延后,但 B 公司未对原约定 下到港的货物付款提货,经催告后B 公司表明不再履约。2008 年 10 月 31 日 A 公司发函解除合同并低价转卖了原约定下到港 的货物。B 公司抗辩其无法履约是由于受到海关处罚,属于法定 不可抗力应当免责。
评议:国际货物买卖涉及两个不同法域的国家或地区,疫情、 战争、武装冲突、封锁、禁运等事件都可能导致合同的履行遭遇 障碍,所以贸易主体在交易前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事 项。本案中双方已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买方主张的事由属于 政府行为,并未明确列为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中。况且,B 公司 受到海关处罚,可能与其自身的过错或者过失有关,不能因此免 除履约责任。
案例9 仲裁通知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送达导致仲裁裁决不 被承认和执行
居住在加拿大的华裔加拿大人 D 在国内有一家A 公司。2019 年 12 月,A 向另一中国B 公司借款,由 D 提供担保,并签署了 《担保函》,并与B 共同签订了《框架协议》。 《担保函》和《贷款协议》均约定适用中国的法律,如果发生争议,提交深圳 国际仲裁院仲裁。
关于送达条款,《担保函》约定 D 的送达地址是北京顺义 区某地址,收件人为D 本人;而《框架协议》约定的 D 的送达 地址是北京丰台区某地址,收件联系人是 Sun 女士。
由于 A 公司未能及时偿还借款,2020 年初,B 公司对 A 和 D 在深圳仲裁院提起仲裁。 由于新冠疫情爆发,D 的活动受限, 没有来中国。2020 年 8-9 月份,深圳国际仲裁院多次按照合同约 定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均以邮件无人签收被退回。9 月 17 日,再次寄往北京市丰台区的邮件被孙女士签收。2021 年 8 月,深圳仲裁院做出裁决,D 应该连带清偿债务四亿两千余 万元人民币。
在 B 公司申请对加大拿籍 D 强制执行时,加拿大安大略省 法官以本案仲裁程序瑕疵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具体原因包括, 证据显示 D 先生从未与在案件中代理 A 公司和 D 的律师事务所 沟通过该仲裁案件,从未指示或要求律师提供案件信息或证据, 在仲裁过程中从未委托律师接收过任何文件。
评议:本案中D 先生为加拿大人,住所地在加拿大,疫情 前经常回国,也不定期地在中国居住,这种情况使得借款协议双 方以为约定的送达地址足以满足未来送达的需要。本案因为2020 年新冠疫情的发生,使得很多国际旅行难以进行,D 先生也没能 在他预留的任何一个送达地址接收送达文书。对于商务繁忙的跨国经商人士而言,B 公司为了将来能顺利送达仲裁文件,除了约 定送达地址(例如北京顺义区的某地址)以外,还应该约定除其 本人以外的其他邮件接收人。本案中,虽然 Sun 女士在北京丰台 地址接收了仲裁文件,但没有证据表明她向D 先生如实转达了 仲裁通知,并按照D 先生的意思,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所以, 仲裁文件是否按照正当程序送达了D 先生,在加拿大法官的观 念里,仍然是有瑕疵的。
案例10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及典型案例
2022 年 6 月 28 日,美国商务部宣布部将香港世捷达物流有 限公司(World Jetta Logistics Limited)、信诺电子有限公司( Sinno Electronics Co., Ltd. )、金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King Pai Technology Co . , Ltd )、 维科电子有限公司( Winninc Electronic)和柯奈柯特电子有限公司(Connec Electronic)等五 家中国公司列入贸易黑名单,理由是它们涉嫌支持俄罗斯的军事 和国防工业,违反了美国对于俄罗斯的制裁。
评议:美国主要出口管制制度是清单管理和许可证制度,由 商务部、国防部、能源部、国土安全局、司法部、国务院和财政 部、国家情报总监等机构协同实施。具体管制措施包括:禁止向 被制裁国出口特定产品、服务或技术;对被制裁国实行出口许可 制度,要求出口前预先审查;禁止中立国向被制裁国出口包含美 国技术或部件的产品;禁止从被制裁国进口特定产品或服务;对 被制裁国实施全面进出口禁运等。中国企业如果违反了美国的出
口管制法律,很可能会因被美国商务部列入“实体清单 ”而受到 出 口管制。受 2022 年开始的俄乌冲突影响,与俄罗斯被制裁主 体开展交易的中国企业很有可能受到次级制裁波及。如果中国企 业违反相关制裁措施,直接进口受到被美国制裁的俄罗斯主体的 产品,可能会因该交易而受到次级制裁,具体制裁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被列入 SDN 清单、被冻结在美国的财产及账户以及被限制 或禁止与美国实体或个人进行交易等等。
案例十一 -- 案例十五
案例11 欧盟贸易合规管制
国内某企业一直与欧盟企业有稳定的贸易关系,产品较多出 口欧盟。 自 2022 年,该企业接到欧盟企业的调查问卷,要求该 企业提供其工人待遇和工人权利保护的信息,以及该企业的环境 保护信息,如果不提供这类信息,贸易关系将难以继续。
评议:欧盟最近几年十分重视可持续发展,包括企业的人权 和环境合规。以法国和德国为首的欧盟国家先后颁布了供应链法, 欧盟也颁布了欧盟层面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根 据该项立法,如果与欧盟公司有既定业务关系的间接商业伙伴的 活动对人权或环境保护造成了不利影响,欧盟公司也要承担民事 责任。如果欧盟公司得到其商业伙伴的合同保证,他们将遵守公 司的行为准则,那么他们就可以避免民事责任索赔。这可以解释 案例中的中国企业接到欧盟贸易伙伴关于其工人权利保护和环 境保护调查的问卷,与欧盟公司有贸易往来的中国企业应与依据 对欧盟贸易伙伴做出的承诺,建立符合进口国要求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避免因不合规而遭受经济损失。
案例12 中兴通讯公司出口管制合规
早在 2009 年, 中兴法务部就预见公司可能在出口贸易中面 临风险,并于 2011 年 8 月 25 日向公司领导层提交了《关于全面 整顿和规范公司出口管制相关业务的报告》,后又应领导要求制 定了《进出口管制风险规避方案》,但是这两个文件没有得到扎 实的实施,公司对贸易管制合规重视程度不够,留下了潜在的合 规风险。2016 年 3 月 8 日,美国商务部指控中兴通讯涉嫌违反 美国出口管制政策, 中兴通讯及其数家子公司被列入实体名单, 并被实施贸易禁运。
评议:2017 年 3 月,美国与中兴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中兴 通讯承认违反美国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并向美国政府共支付 11.92 亿美元。此事件之后,中兴通讯积极 进行整改,对公司原有出口合规体系进行了大幅度的变革,制定 了新的合规流程,定期对业务流程进行出口管制合规风险评估并 更新出口管制合规政策,不断完善企业的出口管制合规治理。
随着欧美等国家纷纷将出口管制与制裁措施作为实现地缘 政治目标的重要手段,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合规问题上面临着巨 大挑战。近年来,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形势,我国正在全面 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逐步构建和完善中国反外国制裁法律体 系,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反外国制裁 法》)《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对外关系法》 ) 等法律以及《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 域外适用办法》(《阻断办法》)等部门规章,还有陆续出台的 相关配套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不仅是从维护国家主权、 安全、发展利益的立场出发,还能够有效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 合法权益。企业不仅需要秉持主动合规的心态将法律风险扼杀于 前,在发生纠纷后,还要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反制。例如, 《反外国制裁法》第 12 条规定中国企业可以向执行或者协助执 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组织和个 人求偿。 《阻断办法》第 9-11 条为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供了救济制度,赋予了遭受损害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司法救济是维护企业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虽然实践中困难重重,但企业在遇到被列入管制清单或被采取其 他制裁手段之后,要学会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进行自救,勇于以诉 讼的方式争取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13 美国对中国预制钢结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案
2019 年 2 月 26 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应美国钢结构协会 (American Institute of Steel Construction、LLC)的申请,对原产 于中国的进口预制钢结构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20 年 1 月 24 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和反补贴终裁,裁 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 61.71% ~ 154. 14%(征收 51. 17% ~ 143.60%的现金存款利率),补贴率为 27.34% ~206.49%。2020年 2 月 25 日, 以中国钢结构协会(依托于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 限公司)为核心的中国代表团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 产业损害调查最终裁决中胜诉。
评议:美国对中国出口企业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有很多是不合理的,或者是可辩驳的。本案在我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指 导下,中国钢结构协会组织积极应诉,统筹规划,组织有序,代表行业与国内律师团签订律师代理协议,与相关企业签订“双反 ” 无损害抗辩应诉委托书,组织企业参与联合抗辩,证明中国输入 美钢结构产品没有损害美国企业的利益,为中国钢结构企业争取 了合法权益,并最终取得了理想的应诉效果。
案例14 美国对中国钢铁反补贴案
2017 年 1 月 17 日,美国商务部裁定,将对中国出口美国的 钢铁征收 68.27%反倾销附加税和 251%反补贴附加税,这意味着 中国钢铁企业出口美国将被征收 319.27%的特别关税。美方的裁 定结果公布后,按照程序,中国相关企业对裁定结果不满,可使 用美国贸易救济途径中的反补贴加速复审程序进行抗辩,但此举 胜诉率低,很少被企业采用。
评议:中国知名钢铁企业某国际有限公司面对美国对中国钢 铁产品征收的特别关税,选择通过反补贴加速复审程序应诉。 2017 年 4 月 19 日,该中国国际公司通过美国律师,正式向美国 商务部提交反补贴加速复审的申请。2017 年 5 月 22 日,美国商 务部正式启动对某国际公司的反补贴调查的加速复审。2018 年3月 15 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发布初裁裁决,该国际公司的反补贴 税率从 251%降到 29.43%。2018 年 7 月 13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 终裁裁决披露,该国际公司的反补贴税率最终降到 26.9%,2018 年 8 月 17 日,反补贴税率再次降到 24.04%。经过 15 个月的应 诉抗辩,最终美方裁决将反补贴税率降至最低。某国际公司应诉 美国反补贴诉讼抗辩成功,是中国企业第一次尝试采用美国贸易 救济法中的反补贴加速复审程序,并获得胜诉的历史性案例。某 国际公司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产品在美国的市场 地位,更提振了中国钢铁企业取得美国反补贴调查胜诉的信心。
案例15 欧盟对进口钢铁保障措施案
2018 年 3 月 26 日,针对美国钢铝高关税举措,欧盟委员会 宣布对进口钢铁产品发起保障措施调查。时任中国商务部贸易救 济调查局局长王贺军当天表示,中方希望欧盟审慎采取保障措施。 他表示,中方将认真评估美欧措施对中国的影响,必要时将采取 相应措施,坚决维护中国企业的利益。中方理解欧盟为应对美国 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采取的征税措施而采取必要行动。但是采取 全球性保障措施并不是正确的选择,将进一步加剧美国措施所引 起的国际贸易混乱和恐慌局面,对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造成更加 严重的破坏性冲击。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也愿意与欧洲钢铁联盟及 各国钢铁协会加强协商和沟通,并呼吁中国政府必要时采取相应 措施,严防进口钢铁增加冲击中国市场,坚决维护中国钢铁企业的利益和权益。
案例十六 -- 案例二十
案例16 定牌加工水泥产品侵犯海螺(CONCH)商标纠纷
海螺公司在第 19 类水泥商品上注册了“CONCH ”商标,经 长期使用,后经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海螺公司在加蓬共 和国也注册了“CONCH ”商标,申请在第 19 类水泥、水泥预制 件、建筑砖瓦等商品上使用。A 公司从事水泥出口贸易,接受境 外委托人定单,组织国内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再出口至加蓬共和国, 该公司在其出口水泥的包装袋上使用与海螺公司的“CONCH ” 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CGNAH ”商标。A 公司组织生产、在商 品上贴附商标并将其出口的行为,属于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控制的 商标使用行为,同时也构成侵犯国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 此,A 公司向加蓬共和国出口水泥的行为侵犯了对海螺公司注册 商标专用权。
评议:国内加工企业在接受境外贴牌加工定单时,应注意受 托加工的货物是否有权使用所贴的商标,以及货物贴牌的商标是 否侵害了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对于驰名商标尤其 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和尊重,国内的加工承揽企业可以要求委托方 出具不侵犯第三方商标权保证。本纠纷中即使 A 公司的产品均 出 口海外,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因而,该企业的涉外 定牌加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侵犯了海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例17 火力发电机出口违反专利权利人的地域授权纠纷
国内A 企业是火力发电机生产企业,A 企业生产的火力发 电机使用了德国B 公司的专利,专利授权范围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和使用。2017 年,国内某发电企业 C 进行海外市场拓展,与 印度尼西亚一地方政府达成为当地建设一座火力发电厂的协议。 C 购买了A 企业生产的火力发电机用于印尼发电厂,B 公司得知 后,指控 C 企业侵犯了B 公司的专利权。
评议:A 企业作为发电机的卖方,应承担保证其所出售的发电机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明确规定了卖方应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根据CISG 第 42( 1 )条规定: “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产品出口企业需要加强专利权保护意识,本纠纷中A 仅有在中国境内生产和使用B 公司专利的权利,如果 A 公司想把发电机 出 口到印尼,应该征求B 公司的许可,否则,A 公司没有权利 将含有 B 公司专利权的产品销往印尼。
案例18 竞业限制案
胡某某原在某川公司工作,是该公司重要技术人员,与公司 签有竞业限制协议,承诺如果离职,五年内不从事与某川公司竞 争的工作。2019 年,胡某某离开某川公司,加入其朋友成立的 深圳某动公司,开展与某川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某动公司随后向 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某和某动公司承担胡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而自己造成的损失。
评议:审理该案件的法院最后判决胡某某应该对某川公司承 担违约赔偿责任,而某动公司应与胡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具有业 务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仍然招用该员工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某动公司因未履 行尽职审查义务,招用从具有竞争关系的某川公司离职并负有竞 业限制义务的胡某某,故某动公司应对胡某某的竞业限制违约金 承担连带责任。能够招聘到具有先进技能的员工当然是好的,但 如果新员工将原单位的保密信息带到新单位使用,该行为不仅侵 害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也有可能使新单位对侵犯商业秘密承担 连带责任。
案例19 上海某音响电子有限公司与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查获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以一般贸 易方式申报出口美国的电子管功率放大器 98 台,价值 18800 美 元,商品上标有“Jolida 及图 ”商标,涉嫌侵犯上海某音响公司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
评议:中国是制造业大国,中国企业每年都会收到大量贴牌 (定牌)加工订单,即外国买方授权中国企业在中国加工制造贴 有外方商标和标识的产品。在中国企业出口贴牌产品的过程中, 虽然外国买方掌握主动权,但实际承担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的 却是中国卖方。为了避免侵权,中国企业作为加工方需对委托方 是否享有合法的商标使用权进行审查。本案中,某电子(上海) 公司虽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与上海某音响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但其实施的是定牌加工出口行为,既有订货合同,又有 美国商标合法授权。委托方朱利达公司按照美国法律取得在美国 境内“JOLIDA ”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委托中国企业某电 子(上海)公司为其定牌加工相关产品并将全部产品出口美国。 某电子(上海)公司作为加工方尽到了对国外委托方是否享有合 法商标权的审查注意义务,在此情况下,其涉外定牌加工出口行 为不构成侵犯上海某音响电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审理本案 的上海法院最终认定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 侵权。
案例20“ 白家 ”商标抢注案
2004 年, 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的“ 白家 ”商标被澳大利 亚代理商抢注,之后白家食品与其协商,最终以 1 元钱的象征价 格收回了该商标;2009 年 5 月, 白家食品的“ 白家 ”商标又被 德国 OKAIImportExportGmbH 公司抢注, 白家食品公司不得不 在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发起诉讼,要求该德国公司将“ 白家 ”商 标归还。
评议:注册商标和专利都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做好商标和专 利的国际化布局是中国企业将产品推向海外的必要保障。随着我 国知名产品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我国不少企业的商标遭到过外 国人的抢注,除了“ 白家 ”商标以外,“王致和 ”“老干妈 ”“洽 洽 ”这些中国商标都有在国外被抢注的经历。这启示中国企业应 提前做好商标国际化布局,在产品上市之前,先行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以防被他人抢注,迫不得已走上维权之路。
案例二十一 -- 案例二十五
案例21 电商平台保护知识产权案例
跨境电商是一种新型的“商对客 ”的国际贸易方式。近年来, 跨境电商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我国法院受理的跨境电商知 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2010 年,在某(上海) 时装贸 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平台收 到商标权利人大量投诉,三个月左右投诉的侵权信息达 15 万余 条。平台在收到投诉和权利人要求采取措施的通知之后,采取了 删除侵权产品链接的措施,但法院认为,平台明知侵权情况,也 明知仅作删除链接的处理方式效果并不明显,平台未采取必要措 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放任、纵容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 错,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表明,尽管平台已经采取一 定的措施(如删除链接)禁止侵权行为,但是未采取必要的能够 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从而放任、纵容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仍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评议:根据《2022 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2022 年度,海关在跨境电商渠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数量高达 2.1 万批、 402.3 万件。 除配合海关执法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 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 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未 尽这种合作义务的,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平台经 营者可能与平台内经营者即涉案电子商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电商平台经营者需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承担法定保护义务和责任。 据此,电商平台在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知后,采取删除商品 链接的措施是一种最基本的措施,如果有证据表明某商户具有比 较大规模的、长期的或者经常性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电商平 台应该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以免自身也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连 带责任。
案例22 外汇违规典型案例
( 1 )某供应链有限公司逃汇案:2020 年 3 月至 8 月,某供 应链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 600 余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 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被处以罚款 200 余万元人民币。
(2)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逃汇案:2020 年 2 月至 4 月, 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32 人的便利化购付汇额度, 以欺 骗手段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金额合计 100 余万美元。该行为 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 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 50 余万元人民币。
(3 )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2017 年 3 月,某进出口有 限公司以虚假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金额合计 700 余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 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被处以罚款 200 余万元人民币。
评议:外汇收支应该有真实的、合法的交易基础,金融机构 在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时,也会对交易单据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企业不应虚构交易,或者利用个人汇款额度,甚至通过地下 钱庄,以不诚实的方式进行外汇转移,这些非法或者不规范的做 法,都会给公司造成很大的合规风险。
案例23 中集集团收购马士基集团案
中集集团是一家在深交所上市的多元化跨国产业集团,主营 业务为集装箱、道路运输车辆、能源化工及食品装备、海洋工程、 重型卡车、物流服务、空港设备等。2021 年 9 月 27 日,中集集 团宣布已与马士基集团(APMM)签署收购协议,拟收购 APMM 旗下的海运冷机与冷藏集装箱制造业务马士基集装箱工业 100% 的股权,交易对价约为 10.838 亿美元,约合人民币 70 亿元。然 而,美国监管机构以可能形成垄断之名阻碍本次收购。美国司法 部曾表示,马士基出售旗下制冷集装箱公司 Maersk Container Industry 将使中集集团获得全球 90%冷藏货柜供应控制权,从而 使全球领先的保温货柜和冷冻运输货柜的供应商数目从四家变 为两家。8 月 25 日, 中集集团发布公告称,虽然公司与马士基 均积极推动收购案,但基于经营者集中审查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 经综合审慎评估后,决定终止此次交易。至本次双方签订《和解 协议》, 中集集团须为放弃本次收购支付 8500 万美元的和解费 用。根据公告, 中集集团须在《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 25 个营 业 日内向APMM 支付上述款项。
评议:这个事件中的马士基集团公司,是一家丹麦公司,在 这家公司最初准备出售时,多家公司均表示了购买意向,也包括美国和日本的公司,但中国公司最后获得了马士基公司的并购交 易。美国司法部门解释的原因之一是:美国的很多生活用品都是 依靠全球的冷链物流。 中集若购入 MCI,将可能对美国的经济 造成影响,可能造成全球性供应链价格上涨,服务质量下降,供 应链的灵活性下降。所以在国际并购中,企业要认真评估并购对 国际竞争的影响。类似国际并购中失败的例子还有美国高通公司 收购荷兰的恩智浦等。
案例24 江苏 A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江苏 B 新材料股份 有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案
2017 年 8 月 24 日江苏A 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 B 有限公 司、翟某某、姚某某签署协议,以 4.8 亿元收购江苏B 公司 60% 股权。收购发生前的2016 年,江苏A 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 15.16 亿元,江苏B 公司在中国境内营业额 5.85 亿元,被认定达 到申报标准。
评议:股权并购是经营者集中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反垄断 法律的要求,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 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 亿元或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 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 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它们之间并购业务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 报,未申报的,可能被处于 50 万元罚款。
案例25 中国某企业货物买卖纠纷案
中国甲企业,向美国乙企业购买货物,乙企业欧洲跨国企业在美国境内的独立子公司,双方约定交易以美元为结算货币,甲 方预付货款。合同下的货物由乙方委托丙方承运,运费以美元为 结算,甲方已支付运费。在货物运输途中,甲方被告知由于承运 人曾经违反反洗钱制裁规则,其承运货物可能存在被“污染 ”的 风险,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要求清算行冻 结核查涉及该批次货物的所有款项,货物也同时存在被扣押调查 的风险。甲方因此将面临支付款项被冻结,无法按期付款的违约 风险。如果货物被扣押,甲方同时无法按期将货物交付至丁方(货 物在中国境内的买家),丁方也将以甲方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评议:企业应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的内控制度。本 案中甲方在收到通知后,立即以“不知情第三人 ”为由,向 OFAC 提交一系列证明材料和申诉函;并同时提起国际仲裁申请,要求 解除买卖合同, 乙方返还预付款项,并对损失进行赔偿。OFAC 基本接受甲方提出的抗辩,并同意在货物到港前买卖双方可以处 理货物。甲方之所以能找到救济途径,请求得到OFAC 支持,并 在 OFAC 调查期间对卖方提出索赔,主要基于甲方提出的抗辩, 并向OFAC 提交其已经建立起反洗钱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证据,最 终获准在货物到港前处理货物,从而极大地减轻了损失。
案例二十六 -- 案例三十
案例26 上海某企业收购韩国双龙汽车案
2004 年 10 月,上海某公司耗资 5 亿美元收购韩国双龙汽车 48.92%股权。由于双龙被收购时汽车销量大幅减少,其前公司董 事建议通过鼓励职工退职、轮休,两年内减少工资以及冻结晋升、晋级、新招聘、暂停福利等方法大幅减少固定费用的支出,从而 改善成本结构,并与工会充分协商。此举引发了双龙汽车工会的 强烈反应。
韩国的工会力量强大,有专职的工会工作人员,管理层的某 些决策必须得到工会的同意才能生效。2006 年 7 月,双龙工人 开始了第一轮罢工,直到上海某公司答应工会的要求。49 天的 罢工让双龙的生产线一度陷入瘫痪,除了给双龙带来减产 1.6 万 辆汽车,损失 3 亿美元以外,还让上汽双龙本来有可能实现盈利 的 2006 年陷入亏损境地。
2009 年 4 月, 因为员工不满双龙所制定的大裁员计划,部 分工人再次进行了大罢工。2009 年 12 月双龙进入破产程序。
评议:韩国在劳工保护上积极向欧洲看齐,其中工会的地位 和力量都很强大,是到韩国投资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特别是投 资劳动密集型企业。上述案例发生在二十一世纪第一个十年里, 那时汽车装配工厂雇工仍然很多。劳工矛盾在企业经营效益降低, 需要裁员或者降低工人待遇的情况尤其敏感,投资方需特别谨慎 对待。如果韩国工人有中国工人那种与企业共渡难关的精神,双 龙公司或许不会最后倒闭。
案例27 中国某公司收购秘鲁某铁矿案
中国某公司在秘鲁设立的 ShougangHierro Perú S.A.A.是该 公司在秘鲁的全资公司,公司总部在秘鲁首都利马。该中国公司 于 1992 年 12 月购买了秘鲁铁矿公司98.4%的股份及其所属670.7平方公里矿区的永久性开采权、勘探权和经营权。
秘铁矿区位于首都利马东南 520 多公里的伊卡省纳斯卡市 马尔科纳区( San Juan de Marcona)。矿区现已探明铁矿地质储 量约 21 亿吨,另外,矿权区内还蕴藏有铜、钴、铅、锌等多种 金属矿产及石灰石、大理石、白云石、皂土等丰富的非金属矿产 资源。矿区公路与泛美公路相连,可通往首都利马和全国其它地 区;矿区圣尼古拉斯港常年不淤不冻,是一个天然良港,可通航 世界各地;公司自有的小型客机可直接在矿区海军机场起降,形 成了一个海陆空的立体交通网,交通十分便利。
秘鲁铁矿公司包括采矿、选矿、球团、转运装船四大主体生 产工艺,最终产品有高炉球团、直还球团、细精粉、粗精粉和粗 颗粒矿,年产销量超过 1000 万吨。产品销往美洲、亚洲等国家 和地区,中国市场是秘铁产品的主要用户,占总销量的 90%。公 司同时拥有一座总装机容量为68MW 的电厂和可停靠 20 万吨级 船舶的深水码头。
中国某公司在 1993 年与秘鲁铁矿工会代表的工人签订《集 体协议》,连续三年几乎完全满足了工人提出的增加工资和福利 待遇的要求。
但不论企业效益如何,连年增加工资对企业而言也是难以承 受的负担。工人为每年不断地涨工资而经常罢工。该中国公司采 取的办法是邀请工会和工人代表到北京参观该公司的北京厂区。 不曾想到,看到北京公司员工的待遇,秘鲁铁矿代表转而要求秘鲁的铁矿员工要与北京总公司员工同样待遇,效果适得其反。仅 在 2008-2009 年的两年里,工会就组织了七次罢工。
2016 年 9 月,工人为要求加薪再次举行无限期罢工。公司 最初只同意为每位工人涨薪 1 新索尔(大约 0.3 美元)。2017 年 工人为了涨薪再次罢工。2018 年 10 月,秘鲁铁矿公司员工又提 出重新签署合同,提涨薪资,在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包括马尔科 纳港口工人在内的 800 名员工发起了无限期罢工。矿方管理者称, 工人提出的涨薪幅度较大。
评议:秘鲁的劳工成本并不低,例如在 2012 年的罢工中, 工人要求将 700 名平均日收入不足 50 索尔的工人工资涨到每日 50 索尔以上( 1 索尔大约 2.4 元人民币)。罢工通常是工人要求 涨薪的强有力方式之一,在秘鲁当地,只要工会组织罢工,社区 和地方政府通常都支持,不管罢工合理或不合理,而且是否合理 也只能由法院裁定。2018 年的罢工影响很大,最后在秘鲁政府 的介入下,在公司同意给工人提涨薪金后,工人结束了罢工。投 资者在秘鲁投资,应该了解当地的工会和劳工保护的特点,妥善 制定企业的劳工保护政策。
案例28 当地工人对加班的接受度
某中国公司在外国施工过程中需要爆破,当地工人铺设了雷 管炸药之后,正好下班时间到了,中国管理人员要求工人加班一 会儿,等爆破结束后再下班,否则已经铺设完的雷管炸药放置一 夜可能发生意外,但当地工人认为,到了下班时间就应该下班,拒绝加班。
评议:各国工人对加班的态度有很大差异,有的工人不介意 少量加班,而且愿意在雇主支付额外费用的情况下少量加班,但 加班实际上是对正常的休息和业余生活的打扰,很多工人不愿意 加班,即使雇主要求加班、并且承诺支付额外的费用。投资方要 注意了解当地工人的加班习惯,特别是,在做工作安排或计算工 期时,不能假定工人一定会接受加班,否则,可能在工人拒绝加 班的情况下耽误工作或者工期。
案例29 罗某、龚某与某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案
2007 年 12 月 1 日,罗某、龚某与具有劳务输出资质的某源 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某源全权委托二人招募工人 到罗马尼亚工作。2007 年 12 月至 2008 年 11 月,罗某、龚某陆 续从山东、吉林、河北、四川、江苏、福建等地招收 800 多名工 人。他们按每人 76000 元至 82000 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经营 总额高达 6000 多万元。期间罗马尼亚方雇主“克扣 ”工人工资, 有的甚至砍掉了一半,还扣留了部分工人的护照。2009 年 2 月 11 日,75 名名义上属于某源的中国工人因为罢工被雇主赶出宿 舍,到中国驻罗大使馆对面露宿。很快,参加露宿的劳务人员达 到近 200 人,他们多数来自某源公司。
从这批劳工被逐出宿舍的第三天开始,劳务中介公司和罗马 尼亚雇主数次派车欲为这批劳工安置住所,但劳工们拒绝“搬迁 ”, 也没有听从中国驻罗使馆“前往罗方雇主提供的驻地休息 ”的奉劝。中国驻罗使馆希望露宿街头的工人派代表与中介公司和雇主 对话,但工人予以拒绝,他们要求尽快退还中介费并且回国。中 国大使馆首先为这些工人安排住宿,然后联系罗马尼亚劳动、家 庭和社会保障部,同时向中国商务部汇报。罗马尼亚劳动、家庭 和社会保障部劳工调查司对涉及本案的中介公司进行了调查,认 定其多个行为违法,并处以罚款。中国商务部派遣由政府官员组 成的工作组和中介公司负责人赴罗马尼亚详细了解情况,研究解 决劳务人员的纠纷和问题。在中国大使馆和工作组帮助下,某源 作为劳务中介公司于 2009 年 1 月提出了解决方案。2009 年 2 月, 在工作组的监督下,中介公司与工人签署了协议。协议约定对愿 意回国的工人提供机票,并在 2009 年 4 月底前返还 5 万元中介 费;自愿留在罗马尼亚工作的工人需要遵守当地法律,否则其要 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经各方努力,2009 年 4 月 16 日,露宿使馆 门前的劳工全部离开。
评议:招募国内工人到国外工作时,应如实介绍在国外工作 的内容、工作条件及工资待遇,在工人到达东道国后,应该严格 履行招募工人时的承诺,如果确需改变工作内容或者条件的,应 该与工人协商,并为工人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选择权。雇主不应 该扣留工人的人身证件,包括护照,在某些国家,雇主扣留工人 的身份证件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不论是否对工人造成了伤害。雇 主扣留工人的身份证件,妨碍了工人的择业自由,对于工人安排 自 己的生活,包括在东道国国内旅行,也可能引起诸多不便。
案例30 中国某公司吉尔吉斯斯坦金矿雇佣案
塔迪布拉克左岸金矿是吉尔吉斯坦国最大的金矿之一。“吉 尔吉斯黄金 ”公司旗下的“金矿山 ”公司拥有该矿 40%的股份, 其余 60%的股份属于中国某集团下属子公司。
2012 年 10 月 21 日, 中国某公司的一台挖掘机作业时撞死 了当地奥尔洛夫卡村庄居民的一匹马,也撞倒了马上骑手,但后 者没有受伤。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当地居民的愤怒,随后他们与中 国工人发生争吵并引发大规模斗殴。在混战后,2 名当地居民受 伤住院。警方还一度逮捕 8 名参与斗殴者。 当地医院则称,21 日的斗殴事件发生后,有 4 名当地人入院就诊,均为脑部受伤, 但并不严重。 当地居民举行示威抗议,要求将中国工人赶回国。 为防止意外,在该金矿工作的300 名中国工人在斗殴事件发生后 被送到邻近村庄。
当地人对中国工人的不满来自中国投资者没有完全履行投 资时的承诺。根据中方与吉尔吉斯坦方面的协议,在金矿工作的 工人中, 当地居民应占 90%。但 2012 年该金矿只有 260 名当地 工人,中国工人则为300 多人,因此当地人认为中方投资者没有 信守投资协议。中方公司表示,当时公司处于初创阶段,在吉尔 吉斯坦招不到熟练工人, 以后会适当增加当地劳工。
评议:企业海外投资应当注意外籍劳动者比例要求,企业雇 佣符合要求数量的外籍劳动者,有助于当地民众接纳企业。在企 业初创阶段,如无法雇佣约定数量的外籍劳动者,应当事先与当地政府沟通,取得其谅解和同意, 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三十一 -- 案例三十五
案例31 中某国际和肯尼亚教育部、教育部职教司开展职业教育培训
2016 年, 中某国际和肯尼亚教育部、教育部职教司签署了 职业教育项目的二期项目补充协议,在 134 家当地大中专院校开展机械加工、电子电工、汽车维修、机电一体、焊接、制冷、农产品加工、酒店管理、土木工程、农机维修十大专业技能培训, 计划在 2020 年底前,帮助肯尼亚培训约 1,500 名教师和 15万名 学生。
评议:企业海外投资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当地创造就 业岗位,在可能的情况之下,为当地员工提供培训、学习,提升当地员工的业务水平。当地员工职业教育水平和素质的提高,也 方便各投资方获得技能更好的员工,这是一种多赢合作。
案例32 中国某水电公司柬埔寨桑河二期案
中国某水电公司在柬埔寨修建的桑河二期( Sesan II)水电 站是柬埔寨境内最大的水电工程,投资 7.81 亿美元,装机 400 万兆瓦,2013 年开始建设,2018 年年底竣工。为了打消社区民 众和非政府组织对水坝工程的环境影响的猜疑,建设方采取了非 常开放的态度,欢迎附近的居民和非政府组织访问水坝库区,对 有疑虑的非政府组织做耐心的解释工作,同时,通过为库区附近 的居民提供便宜的电力、为他们修建道路,改造学校、诊所和修 缮寺庙,为移民提供较高水平的补偿,使他们的生活水平总体上明显好于项目建设之前;在水坝设计中增加鱼道,帮助鱼类通过 水坝,同时通过释放人工繁育的鱼苗,增加河道内的鱼量,使河 流附近的渔民的渔获不受水坝工程的影响。这些工作使得该工程 在柬埔寨民众中的接受度较高,并得到柬埔寨环保官员的认同。
评议:企业需要重视在注重与当地社区的沟通,特别是在当地社区对投资项目的环境或社会影响可能产生怀疑或者有不同声音的情况下。企业以负责任、开放的态度,与社区民众、非政 府组织监督沟通,有助于取得当地社区对投资项目的理解和支持, 打造企业在当地的良好形象。如果企业大门一关,拒绝与社区和非政府组织进行交流,不回应他们对投资项目信息的关注,就可 能使怀疑的声音扩大,甚至产生比较严重的负面影响。
案例33 中国某公司投资缅甸莱比塘铜矿案
中国某公司投资的缅甸莱比塘铜矿曾经遇到环境、健康及社会问题的多重关切。该项目位于缅甸西北部实皆省蒙育瓦市,是 中缅 2010 年签署合作合同的一个大型项目,项目业主为中国某集团下属公司,设计单位为中国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总投 资 10.65 亿美元,设计产能 10 万吨阴极铜/年。莱比塘铜矿在动 工之前,并没有进行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因为缅甸当时的法律 也没有这种要求。2012 年 3 月 20 日,莱比塘铜矿项目举行奠基 仪式,但是,项目开始建设不久,就遭到了附近居民的激烈反对, 原因主要是( 1 )征地补偿问题;(2)环境损害和(3 )对健康的威胁。
2012 年 12 月 2 日,以昂山素季为主席的调查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全面、详细和深入的调查。调查委员会一共召开了六次全体大会,还多次深入项目所在的村镇以及项目建设现场,对铜 矿开采、水质、土质、征地赔偿、移民新村建设、居民生活情况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考察,并与缅甸经济和法律专家以及项目 所在地的村民、僧侣、地方长老等进行了多次深入会谈,听取多 方意见。2013 年 3 月 11 日,铜矿项目调查委员会向总统提交了 最终调查报告。报告认为,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保、国际关 系等因素,莱比塘铜矿项目应该继续实施,但需要采取报告所建 议的改进措施。
在 2013 年的社区帮扶中,公司投入近 180 万美元,远远超出合作合同承诺的100万美元。2014 年的社区帮扶项目投入也超过了 100 万美元。此外,在项目 30 年的运营期内,公司每年 将把 200 万美元的环保保证金存入缅甸国有银行托管专用的账 户,用于环境管理和闭矿计划。经过中国投资方的真诚努力,莱比塘铜矿获得了成功,不但实现了很好的经济效益,而且该铜矿还获得了当地社区的信任和支持,甚至一些当地居民之间的争议也愿意请铜矿的管理人员来调解。
评议:莱比塘铜矿项目经历了因忽视投资当地社区的利益而遭到社区的质疑甚至反对,到重视环境保护和社区福利,实现了投资者与社区的充分和解,进一步上升到投资企业积极关注社区发展,赢得社区对企业的依赖和赞扬的过程。(1)采掘业被认为是可能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产业;(2)矿工也是门槛比较低的工作;(3)矿产资源的收入和分配在东 道国可能存在不公平甚至某些使用涉嫌违法;(4)采掘业投资 一般为长期投资,企业的某些违规行为即使一时没有受到纠正,并不等于可以持续。所以,采掘业的合规一直收到多方利益主体的集中关注。企业在合规方面可以参考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编制的《中国矿业投资社会责任指引》。
案例34 中国某集团承建肯尼亚火力发电项目案
2019 年 6 月 27 日,由中国某银行提供融资、中国某集团承建的肯尼亚第一座火力发电项目被肯尼亚全国环境 法 庭 (NationalEnvironmental Tribunal)宣布暂停,该项 目的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本来已经获得肯尼亚国家环境管理部门 (NationalEnvironmentManagementAuthority)的批准,但一些环 保人士对该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不满,法院最后以环评缺少充分 的公众参与为由撤销了政府发给该电力项目的许可。电力项目的 承建方或者可以上诉,或者重新做项目的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 包括项目对附近居民的生计、健康和土地的影响,并重新申请政府的许可。
评议:企业赴海外参与建设项目,需按照当地法律严格实施 环评。很多国家的环评法要求为公众参与环评提供机会,公众参 与意味着关心项目投资的媒体、非政府组织和东道国民众都可以 获得项目信息,并且公众参与阶段发表意见。不能以某些民众或者非政府组织在投资项目上没有直接利益就拒绝给予这些个人 或者组织发表意见的机会,公众参与最好采纳面对面的磋商的形 式,不能仅仅以问卷调查来代替公众参与,也不能用专家意见来 代替公众意见。
案例35 中国承建斯里兰卡科隆坡港口城环评案
中国承建的斯里兰卡科隆坡港口城(Colombo Port City)项 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上曾遇到过挫折。该项目是中国和斯里兰卡两 国领导人在 2014 年共同决定的,项目开始之前, 中国投资方做 过环评,但斯里兰卡的环保分子一直对项目的环境影响有批评, 特别是项目对海洋生物的潜在影响。2015 年斯里兰卡新政府上 台后,以项目不完全符合斯里兰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要求 为由,包括项目方没有取得采沙许可,暂停了该项目的建设。后 来中国投资者又提交了补充环境报告,并对受采沙影响的渔民提 供了 5 亿斯里兰卡卢比(大约 1950 万人民币)的补偿。
评议:环境影响评价是很多项目投资都必须做的一项工作, 虽然这项工作的名称是“环境影响评价 ”,但在不同的国家,其 要求环评的范围并不相同,例如,一些国家会要求在环评的同时, 也需要对社会影响予以评估。作为对负面影响的补救措施之一, 可能需要对受到影响的人提供补偿。而对环境影响的种类、大小 或者严重与否,评估者、项目方、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方经常会 有不同的看法,因而在项目立项和执行阶段,有时环评会被用做 一个借口或者理由来要求项目暂停,甚至做比较大的调整。所以,投资者从项目规划时,就应充分重视环评,积极听取各方意见, 对于风险做出客观的评估,而不仅仅是有利于项目方的评估,并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影响降低、监测和补救的措施。
案例三十六 -- 案例四十
案例36 中国某房产公司马来西亚城市森林项目案
城市森林(Forest City)项目是中国某房地产公司在马来西 亚开发的高端房地产项目,全部建在四个人工岛屿上,由中国投 资方和马来西亚一家公司成立的合资企业共同建设, 中方占股 66%,马方占股 34%。该项目所在海域属于新山市(Johor Bahru), 位于柔佛州,是马来西亚第二大城市,与邻国新加坡隔着柔佛海 峡相对,有“大马南方门户 ”之称,是柔佛州的首府。该项目原 本有一个特别宏大的规划,将以填海的方式造出 1978 公顷的土 地,该项目预计开发周期为20 年,原计划首期房产可以在 2020 年入住。
城市森林项目在 2013 年下半年获得了土地权利,2014 年开 工建设,当时只做了一个相对初步的环评,是由投资方委托吉隆 坡 当 地 的 亚 洲 环 境 解 决 方 案 咨 询公 司( Asia Environment Solutions)完成的。项目开工后,各方对项目的环境影响的担心 很大,马来西亚环保局要求项目方提交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 (Detailed EIA)。2014 年 6 月 16 日,项目被马来西亚环保局命 令暂停。2014 年 9 月 2 日,项目方召开了与公众对话的会议, 公众提出了很多问题和质询。项目环评方报告说,有 58.3%的受 访公众已经表示了同意该项目,但在场公众表示他们对该项目并不知晓,要求公布那些受访居民的名单。项目建设方最后提交了 详细的环评报告,2015 年 2 月 2 日,项目被主管部门批准。但 主管部门考虑到项目的环境影响,在批准书中对项目的环境保护 提出了几项要求,包括将项目的规模由原来设计的 1978 公顷缩 减为 1386 公顷,并将原定的建设一个大的人工岛的方案分割为 建设四个小的人工岛,中间保留生物通道,以利于海洋生物的保 护。在停工八个月后,2015 年 3 月,该项目得以继续开工建设。
评议:在海洋中进行建筑施工可能对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产 生较大影响,建设方需要非常谨慎。此项房地产投资的投资方, 最初以为其项目不会对海洋产生潜在的重大影响,因而仅做了一 个初步的环评,就开工建设,导致开工后,不得不停工再做详细 的环评。再次环评后,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规模进行了调整,减少 了 592 公顷,并且将原来设计的一个大的人工岛切分为四个小岛, 以便为海洋生物留出通道。如果项目方在最初就非常重视环境影 响评价,则可能免除做两次环评的麻烦,也可以节省项目中间停 工,并且修改设计方案而产生的一系列费用。
案例37 越南某文造纸厂案
越南理文造纸厂是中国广东某文造纸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广东某文造纸有限公司是国内一家有较大规模的箱板原纸及 纸浆生产商。越南某文造纸有限公司最初的投资意向始于 2007 年,开始筹备在越南后江省投资建厂则始于 2014 年,计划兴建 年产能约 40 万吨之包装纸制造厂房,工程之初投资为 9.11 亿元人民币,总建筑面积约 9.7 万平方米。预计于 2016 年年中投产。 该厂在筹建期间,已经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于造纸业最 主要的环境影响是潜在的水污染,所以企业提高了水处理的要求, 设计的污水排放标准高于越南本国的标准,为企业的后续发展留 出 了足够的空间。
2014 年 5 月中旬,越南发生反华暴动,某文造纸厂的兴建 和运营被暂时搁置,项目方将投资的方向又转回国内。到 2015 年,东盟十国内的关税已经都降到 5%以下,在东盟国家设立造 纸厂,向东盟国家出口纸制品的优势再次凸显。某文造纸厂决定 重新启动越南某文造纸厂项目。按照越南的法律要求,越南某文 造纸厂在 2015 年需要重新进行环评,并重新提交环评报告。公 司按照越南环保部门的要求重新做了环评,某文造纸厂自愿采纳 高于越南当地标准的排污标准,保证造纸厂排放的污水不对附近 的河流及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某文造纸厂在 2016 年曾计划于当年 8 月开工,但 2016 年 4 月,台湾人在越南投资的塑河静钢铁厂在越南中部沿海造成长达 200 公里的严重污染,大量鱼类死亡,引发大规模游行抗议。一 些人开始怀疑中国人投资的造纸厂的排放也不能满足环保要求, 2016 年 6 月 20 日,越南渔产品出口商和生产商协会要求越南政 府重新检查某文造纸厂的排污设施,并宣称该工厂的开工将对下 游的渔业造成严重影响。 2016 年 7 月,越南工业和贸易部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Trade)要求政府取消该纸浆厂项目,理由也是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和河流水质。越南环保部门也开始重 新审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企业的排污情况,为了证明该 工厂排放的水不会影响鱼类的生存,环保局建议某文造纸厂在厂 区内用处理过的排放废水养一些鱼, 以观效果。
评议:“一带一路 ”沿线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仍然是以农业为 主的国家,或者其某个省、县仍然是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其地方 政府尚缺乏管理工业污染的能力。本案中的越南正处于工业化的 过程中,但本案中的项目位于越南中南部一个农业区,当地环保 局对于投资者提交的环评报告以及污水检测报告的信任有限,最 后才去了一个非常直观的简单的评估污水水质的方法,即用工厂 排放的废水养鱼,如果鱼的生存状态良好,即表明水质可以接受。 该项目的投资者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当地环保局提出养鱼检 验水质的方案后,同意了该方案,最后纸浆厂得以开工运转。
案例38 中国某公司承建高速公路项目案
中国某公司2009 年中标修建一条从波兰到德国边境的高速 公路项目,因为严重错估项目成本,最后不得不半途放弃。在该 公司所有的没有预见的困难中,就包括修建公路时需要建设一条 生物通道,以帮助当地的青蛙通过高速公路,而我们的投资方的 高管,在投标中竟然不知道这一要求,也没有把这项环境保护工 作的费用包括在预算内;在施工开始后,虽然最初对方提醒了青 蛙保护问题,我方也没有重视和回应,直到青蛙冬眠期临近,才 被迫按照波兰方面的要求,停工两周以便在青蛙冬眠前帮助它们转移到安全地带。 由中国某公司中标承建的波兰马佐夫舍省 A2 高速路项目,也涉及湿地的保护。该项目所涉湿地中生活着雨蛙、 两种蟾蜍、三种青蛙和一种叫普通欧螈的动物,波兰方面要求为 这些动物通过公路修建动物通道。在我方施工中,由于前期没有 充分注意到对这些动物的保护,到这些动物的冬眠期即将来临时, 整个工程不得不停工两周来帮助这些两栖动物在冬眠之前搬到 安全地带。
评议:欧盟是最重视环境保护的地区之一,欧盟国家的环境 保护标准很高,为了满足这种高标准而需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在工 程中占有相当比例的成本。一些到欧盟参加投标的我国建设企业, 没有充分认识到环境出价在工程造价中的占比,一心想以低价中 标项目。本案中某建设公司的工程竞标报价,远远低于波兰政府 准备支付的最低价。在中标之后的施工中,也没有意识到环境保 护对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甚至在波兰政府提醒了施工方青蛙保 护问题之后,仍然没有得到施工方的重视,以致于最后不得不停 工两周来帮助转移这些受保护的动物。这使得原本就滞后的工期 更加难以按期完成。
案例39 中国某银行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 Batang Toru 水电 项 目融资案
2019 年春天,中国某银行计划提供 16 亿美元融资的在印度 尼西亚苏门答腊岛上的 Batang Toru 水电项目遭到大规模抗议, 该水电项目可能影响世界上最珍惜的红毛猩猩栖息的森林,而已存的该种红毛猩猩仅有 800 多只,水电项目的一部分将把它们的 栖息地一分为二,从而可能加速它们的灭绝。抗议活动被广泛报 道后,中国某银行已经承诺将重新审查项目的环境影响。某国水 电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北苏门答腊岛上修建的一座 510 千瓦的水 电站,为该项目所修的道路计划通过当地一种红毛猩猩的栖息地, 从而将其栖息地分割成两块,当地环保人士认为这将危及这个物 种在当地的生存。在当地政府已经批准了该项目后,环保人士在 当地行政法院对政府的决定提出了质疑,在初审败诉后,环保人 士表示还将坚持不懈地通过上诉、组织游行示威和抗议等活动挑 战项目的正当性。而且令人担心的是,该国环境和林业部负责自 然资源保护的人认为猩猩必须得到保护,并已经向当地派出了一 个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政府内部不同部门对该项目的不同态度, 以及环保人士的反对,都可能使项目的长期安宁经营受到干扰。
评议: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提供融资的活动中,尤其应该重视 所投资的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包括项目对当地生物多样性的 影响。如果所投资的项目被认为可能对当地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 不利影响,这本身应该被视为投资的一种重大风险。本案中的项 目投资金额很大,当地政府已经批准了该项目,但环保人士仍然 想利用司法的力量挫败这一投资。对于的确对生物多样性有严重 负面影响的项目,即使环保人士不能通过行政或者司法途径来叫 停项目,他们往往也会通过组织公众游行或者宣传来对项目的建 设和运行施压,这些活动给项目的长远和稳定的收益蒙上阴影,所以,更好的选择是从一开始就非常谨慎地启动这类项目,如果 有其他的更好的投资选择,就不应该为这类项目提供融资。
案例40 蒙内铁路项目
中国在肯尼亚实施的蒙巴萨到内罗毕的铁路项目,由中国某 银行提供融资,中国驻肯尼亚使馆帮助中方承建单位中某集团做 了大量的与肯尼亚方面的沟通、协调和宣传工作。因铁路部分线 路穿过野生动物保护区, 沿途有大象、长颈鹿、狮子、瞪羚等, 线路的建设有可能分割这些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限制野生动物的 活动范围。为了减轻项目对野生动物的影响,铁路的设计路线在 通过野生动物保护区时,根据沿线的野生动物迁徙习性和迁移的 路径,结合原有的河流和沟谷,预留了合适的原生态通道,又适 当布置了一些引导设施,使野生动物能正常安全地穿越铁路,同 时,为防止动物攀爬铁路路线,被列车撞击,线路两侧建设了隔 离栅栏。
评议:蒙内铁路项目是“一带一路 ”倡议下的标志性项目之 一,项目充分考虑了长距离铁路建设可能对沿线的野生动植物栖 息地的影响,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减轻这种影响,包括铁路在穿越 野生动物栖息地时采用高架铁路,列车从空中通过,高架桥下野 生动物仍然可以迁徙或通过;在非高架路段,铁路线两侧建设隔 离栏杆,以防止列车受到野生动物的撞击,同时也保护野生动物 的安全。这种设计增加了工程造价,但实现了交通与环保的共赢。
案例四十一 -- 案例四十五
案例41 沙特阿拉伯王国麦加轻轨项目
2009 年 2 月, 中国某建股份有限公司成为麦加轻轨的总承 包商。施工区域地处高温和特大风沙区,自然环境比较恶劣。中 国某建公司对此调查不足,最初按照室外温度 38 度设计轻轨空 调,最终不得不根据当地的气候情况提高到按照46 度设计,导 致整体成本上升。
评议:企业参与海外工程投标,需要就东道国及项目本身做 出充分的尽职调查,以避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意外事件, 增加项目成本。
案例42 中国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延迟交工争议
2017 年, 中国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内两家公司组成的联 合体中标了东南亚某国公路建设项目,合同中承诺的建设工期为 24 个月。工程开工后,项目方发现当地工人的劳动习惯与其预 期严重不符,首先,工人的劳动技能比较差,对于施工方法和工 具的掌握很慢,原以为简单培训即可以上岗,后来发现有些人需 要更细致的培训;其次,一些工人一拿到工资后就去喝酒玩乐, 甚至旷工,等钱差不多花完了,才又回来上班,这使得每个月底 (发工资后)工人都少了一些;再次,当地工人普遍不愿意加班, 周 日愿意加班的工人寥寥无几,因为一些工人周日要去教堂做礼 拜等。由于项目方对当地工人的劳动效率估计不足,导致工程进 度不能按期完成,项目方面临因延期交工而遭受处罚的情况。
评议:中国工人吃苦耐劳,愿意为公司着想,在工期紧或者 交货期迫近的情况下,愿意接受加班的安排,所以一些到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愿意从国内带工人到当地工作。但这种设想实际 受到很多限制,投资方在预算和规划工期阶段,务必仔细了解东 道国的劳动法, 以及对使用外籍劳工的限制。东道国本地工人, 可能与我国输出的劳务有很大不同,他们在当地有家庭需要照顾, 不一定愿意加班,而且有些工人有不同的生活理念,他们不想额 外加班多挣加班费,而是想在下班时间多参加一些社交活动,享 受生活;还有的工人可能想在周末参加宗教活动,也不接受星期 日加班;有的国家认为过度加班则剥夺了他人的工作机会,从文 化和法律上限制加班。所以,如果仅以国内工人的成本来匡算在 欧盟国家施工的劳工成本,最后难免发生预算超标的窘迫情况。
案例43 波兰公路管理局与中国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争议
波兰 A2 项目招标采用国际工程通用的FIDIC 合同,但中方 承包人对波兰语合同缺乏研究和谈判经验,没有充分理解冗长的 合同中各个条款的必要性,所以在最终签署的合同中删除了很多 条款,其中一些条款是对承包商有利的内容,同时又接受了诸多 对承包人不利的条款。譬如,“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工程成本 上升时,建筑企业有权要求业主提高工程款项”“建筑企业实际施 工时有权根据实际工程量的增加要求业主补偿费用”等 FIDIC 合同 关键条款被删除,导致合同总价固定,造成了中海外因材料成本上 升而请求调整中标价格,但遭到波兰公路管理局拒绝的结果。
评议: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制定的FIDIC 合同是对外承包工 程中通常使用的格式合同,从事工程承包的企业需要熟悉 FIDIC合同中的条款,如果要对这些工程承包中习惯采纳的条款做删除 或者调整,应该进行仔细研究,至少要在充分了解了相关条款的 内容和意义之后再进行处理,不能在不明不白或者一知半解的情 况下轻易改动。还应该注意与海外企业签订合同时,由于各自的 语言差异对合同条款的影响。合同谈判术语非常专业和严肃的事 情,建议企业聘请专业的翻译,不能为节省成本,使用语言能力 非常一般的业余翻译,以免在语言或者文字表达中产生误解。当 合同存在汉语与外语不同版本时,企业应与对方商定作准文本, 以避免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情形。
案例44 北京市商务局处罚北京某建筑公司案
2013 年 2 月,北京某建筑公司与国外业主订立对外承包工 程合同。合同签订后至 2017 年 9 月双方仍在履行,但该公司一 直未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承包工程开展情况。
北京市商务局调查后认为,该公司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 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对外承包工程管 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 十二条第( 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公司处人民币 2 万元罚款。
评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是商务部2017 年修订的 法规,适用于中国各类企业的对外承包工程,不限于国有企业从 事的海外工程承包。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 位应当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并 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根据该条例,从事对外工程承包的苏州企 业,应定期向苏州市商务局报告其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如果在 境外发生突发事件,还应同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国内的主管 机构报告。没有进行报告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工程承包单位 和其负责人进行罚款。
案例45 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 置备用金银行保函
2017 年 11 月,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用本年度的银 行授信额度,成功办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银行保函》。 保函出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受益人为江 苏省商务厅,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保函有效期为两年。
评议:为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对外输出的劳务人员的 合法权益,2012 年,商务部颁布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要求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要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缴 存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为 了 落实这一规定,2014 年,商务部颁布《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 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就备用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做出 了具体的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应当自完成工商登记 之日起 5 日内完成备用金缴纳。备用金使用后,企业应该自使用 之日起 20 天内,将备用金金额补足。
案例四十六 -- 案例五十
案例46 波兰E75 铁路项目
2020 年 6 月, 中国电建所属电建国际公司、 电建市政公司和波兰 INTERCOR 公司共同组成的联营体,同波兰国家铁路公 司签署了波兰 E75 奇热夫-比亚韦斯托克段铁路修复项目合同, 合同金额 10.75 亿美元。
铁路施工阶段需要获得环境许可证,该许可证将规定施工期 间需要采取的环保措施,并规定施工期间的噪音、灰尘、振动等 限制。环境许可证由中国电建联营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 请,该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审批通过后颁发许可证。本项 目全部适用欧盟的法律和欧盟的标准,项目方聘用当地资深高管, 严格执行了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标准,项目已经于 2023 年 12 月 通过了业主组织的验收委员会的验收,交付业主使用。
评议:与在非洲和东南亚国家的工程承包市场不同的是,我 国企业在欧美高端工程承包市场上的发展进程总体相对滞后,其 中的原因包括对欧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不熟悉,欧美的工程施工 标准严苛,企业缺乏过往业绩,中标困难,懂得欧美工程承包管 理的人才不足等。波兰 E75 铁路修复项目,采取了中方企业与当 地企业组建联合体,项目全程认真执行欧洲轨道交通标准,包括 质量监督和认证,互联网互通认证、安全管理与环境保护、信号 控制与通讯标准等。事实证明,如果我国企业全面履行项目属 地欧盟国家的法律和标准,项 目的顺利进行和完成是完全可以 实现的。
案例47 约旦油页岩项目融资
约旦能源资源匮乏,对外能源依存度高达 90%以上,但油页岩储量丰富,长期以来并未得到有效开发利用。2012 年,约旦 计划进行阿特拉斯油页岩循环流化床发电厂项目,这一项目在当 时吸引了法国阿尔斯通、韩国现代工程、韩国三星建设等世界排 名靠前的工程企业投标。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 司入围了第一轮的技术标,但在第二轮价格标中遇到了劲敌。当 时韩国竞争对手的融资方案相对期限长,利率低,但额度不够高, 广东火电抓住这一短板进行了狙击。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信保积 极协调商务部、财政部、银行等各方,调高了承保比例,使得各 大银行愿意积极参与并在利率上作出让步,最终带动中资银团为 该项目提供了比韩国更高的融资额度,成功击败了竞争对手。
该项目是在“一带一路 ”倡议合作框架内推进中约能源投资 合作的重要举措,总投资额约22 亿美元,其中由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等组成的中资银团提供融资约 16 亿美元, 由中 国信保承保,是中方在约旦最大的投融资及担保项目,也是中国 工程承包企业在约旦市场单个项目签约金额最大的工程。2017 年 3 月 16 日, 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的约旦阿特拉斯油页岩循环流化床发电厂项目融资关闭庆典在 约旦首都安曼举行,标志着该项目在历经了近 5 年的前期投入后 终于全面进入投资建设实施阶段。
评议:2020 年, 中国 出 口信用保险公司全年承保金额达 7040.7 亿美元。中国资本在增强企业海外竞争力方面起着举足轻 重的作用。该项目中,中国资本不但助力企业成功竞标,而且还在具体的工程标准谈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开始约旦方面不允 许采用在项目中采纳中国标准,但中国企业一方面通过专业技术 对比以及在质保、运维服务上作出保证打消了约旦方面的疑虑; 另一方面,中国资金的支持也使得中资企业在谈判中获得了更大 的话语权。
案例48 中国A 化工公司、中国B 建筑公司与泰国 C 工程公 司建筑施工合同争议仲裁
2012 年 7 月, 中国A 化工公司与泰国C 工程公司组成的分 包联合体与中国B 建筑公司就泰国某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合 同对工程价格、竣工验收标准、质量保修、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 定。工程竣工后,2014 年 6 月 A 公司组织外聘钢结构专家及本 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检测时发现工程存在诸 多质量问题,遂与B 公司签订《关于工程有关事宜的谅解备忘 录》并确定整改方案。后因B 公司迟迟未整改导致 A 公司整体 投产进度受到严重影响。双方协商未果后,A 公司向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评议:海外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中,企业需重视项目履约中的 每个环节。在涉及分包的情形下,需与分包单位就项目履约商定 细节,包括分包商的义务和责任范围,特别是,如果由于分包商 的违约而影响整个工程进度时,分包商应该对总包商承担的赔偿 范围,或者对总包商采取的替代履行方案承担责任。
案例49 黄某与南通某建筑公司死亡赔偿金调解案
2012 年,黄某由南通某建筑公司派往阿尔及利亚从事建筑 施工。在外施工期间,公司为黄某购买了境外人身意外伤害险, 保险期限与合同期一致。2 年合同期满后,在等待办理回国签证 期间,黄某因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死亡。因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 同已经终止,保险公司未能予以赔偿,黄某家属与公司就黄某死 亡赔偿金问题产生争议。
调解中心认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 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因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劳务人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未能 获得保险理赔,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后经调解,公司赔 偿家属黄某死亡赔偿金 60 万元。
评议:从事对外工程承包的企业需注意同时遵守东道国及中 国的劳动法,在为外派人员购买保险时,应适当延长一个合理的 保险期限,以覆盖员工根据劳务合同从中国到东道国以及合同期 满后合理期间内从东道国回到中国的在途意外风险,避免员工为 履行劳务合同而进行的必要旅行中的意外风险因保险到期无法 获得理赔而发生的麻烦。此外,企业也应当加强对于外派人员的 劳动安全等的培训,并使他们明确知晓保险所覆盖的合理期间, 以及保险合同终止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案例50 北京某建筑公司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发生的劳务纠纷 2012 年,在未经中国驻沙特使馆经参处备案的情况下,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擅自签约承揽工程项目。2013 年 10 月,该项目 24 名被派往沙特工作的工人到中国驻沙特使馆投诉,反映公司拖欠工资。经了解,该批工人持商务签证在沙务工。经使馆多次协调,公司迟迟无法筹集资金补发工资,并始终未派人员赴沙特解决纠纷。由于纠纷处置不力,该批工人反复多次到使馆上访, 严重影响了使馆区秩序,违反了当地禁止聚众集会的法律规定。使馆调查后,我国政府将该公司纳入对外投资合作不良信用记录。
评议:从事海外工程承揽的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包括支 付工人工资和依据合同购买工程作业的设备和材料等。企业不能 拖欠工人工资,等工程款到账后才给工人补发工资。《对外承包 工程管理条例》(2017)第十七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 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 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 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所以企业应建立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理 预案,在发生工伤、工人罢工或者其他劳动纠纷的情况下,妥善 处理并防止事态升级,同时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主管部门和 国内主管部门报告。
案例五十一 -- 案例五十五
案例51 亚美尼亚阿穆勒萨尔(Amulsa)金矿项目案
2014年,加拿大多伦多上市公司利迪亚国际公司(Lydian) 取得了亚美尼亚阿穆勒萨尔金矿的开采权和经营权,受该项目影 响的许多当地居民向政府投诉,称该项目对居民的生活、周边环 境和社区健康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其中一个很大的担心是金矿排放的酸性废水,这些废水计划排放到附近的河流,其中一条河 流注入亚美尼亚最大的淡水湖。在 2016 年金矿开采动工后, 当 地居民、环保主义者与利迪亚公司冲突不断,甚至上升为武力冲 突。2018 年,政府暂停了该金矿项目。
评议:金矿开采常常产生对环境有害的尾矿和废物。金矿开 采的成功常常意味着投资人获得很大的收益,相应地,受金矿开 采影响的百姓和其他利害关系方也期待投资人能兼顾金矿开采 所造成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在这方面,金矿的投资者,不论其国 籍如何,都面临同样的挑战。加拿大人在世界各地都有矿业投资, 加拿大矿业企业在东道国遭受投诉或诉讼的例子也很多。企业与 公众间信息不对称极有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 响。该项目投资者与亚美尼亚政府进行了多次的协商,并最终同 意将 12.5%的股份让与亚美尼亚政府。2023 年 2 月,亚美尼亚政 府宣布该项目重启。
案例52 中国某矿产企业为缅甸当地居民建养鸡场
中国某公司在缅甸投资矿产采挖,在投资初期,因当地居民 认为自 己没有从中国的投资中获益,对中国的投资有敌意。中国 企业为了赢得当地居民的理解,同时,也为了改善当地居民的生 活水平,拨出专款,用于社会责任投资。但具体选择什么项目, 公司经过了仔细和广泛的征求意见和论证。公司内有人提议直接 把这笔钱捐给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为了居民的利益而使用;还 有人建议为当地人修建一所学校或诊所。但在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后,公司发现,当地居民普遍支持修建一个养鸡场,因为这样可以为居民带来持续的收入。后来公司就为当地居民修建了养鸡场, 居民集资入股养鸡经营,所得鸡蛋和鸡肉卖给中国公司及附近的居民,获得了很好的收益,居民对中国投资者非常感谢。
评议:现在很多到海外投资的企业都意识到了履行社会责任 的重要性,但具体怎么履行社会责任,公司的这项预算怎么花费 也有更好的效益,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这方面并没有统 一的答案,本案中,投资者通过调研,听取居民的需求,而不是 依赖自己的臆想来进行社会责任投资,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这 并不是说修建养鸡场要比捐建学校或者诊所更重要,而是要听取 当地群众的意见,让他们表达哪种投资对于他们更重要。对于将 社会责任投资款直接捐给当地政府的选项,也需要仔细论证其效 果。实践中,有个别的地方政府有腐败的行为,他们得到捐款后, 并没有真正地将捐款全部用于改善当地老百姓的生活,这样的企 业社会责任投资,就没有全完实现其目的。
案例53 捐赠外国的食品要注意中外标识的差异
2004 年 12 月 26日, 印度尼西亚遭遇严重地震,并引发海 啸,印尼班达亚齐特是受灾非常严重的地区之一。中国政府和人 民对受灾地区非常关心和同情,组织捐赠了大量的食品。但是, 当食品于 2005 年 1 月 1 日运抵印尼棉兰机场后,有装运工在卸 货中损坏了食品的包装箱,发现部分罐头食品外包装上印着2004 年 11 月或者 12 月,就宣称这些食品已经过期了。后经我国驻印尼使馆与当地官员的沟通和解释,对方明白这些食品都是近期生 产的,没有过期,但同时又提出食品没有清真标志的问题,我方 人员又再次解释这些食品是按照清真食品的生产要求进行生产 的,最后这些捐赠的食品得以被放行。
评议:捐赠是一种善举,但捐赠也要符合受赠国家的法律, 尊重受赠人员的风俗习惯。本案中,我国的食品一般标注生产日 期和保质期,而印尼食品上通常标注的是失效期。所以当印尼人 看到我国的食品上印着“2004 年 11 月 ”时,就把这个日期误认 为是食品的质量保障在 2004 年 11 月失效,即认为属于我们俗称 的过期食品。因为这是地震发生后紧急提供的食品,对已经生产 的食品再重新包装并不符合当时的紧急情况,所以在捐赠时特别 予以说明比较合适。另外,世界各地人们的饮食习惯和禁忌差异 较大,在捐赠食品时,也要考虑到受赠方的饮食禁忌,避免对方 人 口中的一大部分无法接受所捐赠的食品。
案例54 中国某企业南亚某国投资商业贿赂案
2016 年, 中国某企业的子公司获得了南亚某国一条公路的 道路拓宽项目,将一条长约226 公里的公路从两条车道拓展成为 四条车道。后来,这家中国企业的子公司被发现行贿了东道国政 府公路运输和桥梁部一名新上任的司长,贿赂的方式是现金,名 目为“礼物 ”,金额大约相当于 50 多万元人民币。东道国政府 这名司长没有接受这份“ 礼物 ”。2018 年 1 月,东道国政府宣 布,这家中国企业在当地的子公司因涉嫌行贿,被东道国列入黑名单,未来不准参与任何建设项目。
评议:在工程招投标中行贿,是很多国家的海外投资者在不同情况下发生过的事情,在腐败多发的国家,这种情况对于诚实经商的企业构成了一种不正当竞争,同时,一些原本不想行贿的企业,担心商业机会被其他暗中行贿的竞争对手获得,也最终选择了行贿当地官员,以增加赢得项目的机会。最近十几年里,各国普遍加强了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通过商业贿赂获得的项目, 存在着在建设或者运营期间,一旦被发现贿赂的事实,则所获得的项目可能被取消,或者所签合同被认定为部分无效的结果;在投资者对东道国的诉讼中,投资者的贿赂行为往往也成为东道国对投资者采取类似征收的措施的有力辩护之一。从企业的长远和长久利益考虑,企业应该坚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案例55 昆仑万维收购美国同性交友平台Grindr 失败案
Grindr 是一个同性恋交友平台,总部在美国的洛杉矶。2018 年初北京某万维公司通过并购,全资持股 Grindr 。随后投资者将 大部分的运营开发工作迁往北京,辞退了大量美国工程师,并给 北京工程师开放了用户数据库访问权限。2018 年 7 月,Grindr 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作,分享脱敏的用户HIV 数据。 此 外,公司员工内部可以使用微信沟通工作内容。
美国政府认为, 向位于北京的工程师开放 Grindr 数据库和 微信沟通工作内容的行为可能侵犯了用户的隐私。2018 年 7 月,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 )开始调查 Grindr 。之后 Grindr 及某万维公司被要求整改,但 2019 年 3 月,CFIUS 仍要求某万维 出售 Grindr,理由是某万维的投资对美国“构成国家安全风险 ”。 2020 年,某万维公司出售了 Grindr。
评议:以自然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站或平台常常掌握了大量的 用户数据,这些数据的收集、保存、加工和使用在当今成为各国 普遍关注和治理的问题。对美投资企业如果获得了未脱敏的美国 居民用户的信息,要制定严格的数据合规制度,特别是注意是否 可以将相关数据直接传回国内。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负责外国人在美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 查。最近几年,美国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滥用“ 国家安全 ”理 由阻止贸易和投资的情况增加,对我国投资者在美国投资的机会 造成很多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对美国的投资需要更加谨慎 地评估国家安全风险,不能轻易认为没有国家安全风险,如果投 资者对风险是否存在或其大小不确定,应咨询专业人士。
案例五十六 -- 案例六十
案例56 双汇国际成功收购史密斯菲尔德案
2013 年5月29 日,双汇国际与美国史密斯菲尔德签署了收 购协议,并自愿提交 CFIUS 审查。双汇承诺维持史密斯菲尔德在美国的结构、独立性和总部,包括承诺兑现与异议员工通过集 体谈判,订立适当的协议,以及对无异议员工维持现有的工资福 利待遇。双汇还承诺不关闭史密斯菲尔德的任何设施和场所,保 持其现有的管理团队不变。9 月 26 日,双汇国际以 71 亿美元完 成了收购,其中包括承担史密斯菲尔德 24 亿美元债务。
评议:我国对美国企业的投资者虽然面临国家安全审查,但 这并不等同于投资无法成功。本案的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自愿提 供了具有高度透明性的投资计划,保证了被收购方在运营上的自 主性,同时妥善补偿异议员工,保证无异议员工的利益。双汇并 购史密斯菲尔德的成功,也解决了史密斯菲尔德的债务问题,实 现了双赢。
案例57 中国某公司塞班岛非法雇佣中国籍工人案
2017 年,三家中国公司被发现在美国所属的塞班岛上非法 雇佣中国籍工人,这些仅持有旅游签证的中国工人被中介公司介 绍到塞班岛上的中国公司上班。美劳工部调查发现,这些公司支 付给工人的工资少于当地法定工资。受影响的工人有 100 多名, 在入职前,他们中很多人借债数千美元支付机票和招聘费用。有 劳工组织表示, 中国工人每天工作长达 12 小时,没有周末或节 假日。他们通常一抵达塞班岛就被没收护照。
三家违反了美国劳工法律的公司最后于 2018 年 3 月 6 日同 意和解,美国劳工部要求三家建筑公司向在塞班岛建造工程的 92 名中国工人支付欠薪和赔偿金。
评议:塞班岛(Saipan) 曾经是美国的托管地, 自 2009 年 始,美国负责管理塞班岛的移民和边境事务。所以,塞班岛上的 外籍劳工的入境和工作也受美国的管理。以旅游签证非法雇佣劳 工涉嫌贩卖人 口,如果经证实和定罪,根据美国的法律将受到严 重的处罚。本案中所涉的一家中国公司称,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先给了中介机构,因为工人是通过中介机构招募的,但中介公司 并没有把工资全部支付给工人,并且在案发后卷款逃跑。这也提 示雇主单位,工资应该直接支付给工人,通过中介转发工资存在 工资不能实际支付到位的风险。
案例58 中国某公司收购希腊腊比雷埃夫斯港口码头
2008 年 10 月,中国某公司获得希腊比雷埃夫斯( Piraeus ) 港 口 2 号、3 号码头 35 年特许经营权, 收购方支付了 3.685 亿欧元。
由于比雷埃夫斯码头工会对码头私有化政策有不同意见,并 担心中国公司在接手码头后会裁员,启用中国工人,在中国公司 接手的2009 年 10 月 1 日起就开始了罢工,至少 1.2 万货柜和 22 万吨货物滞留港内,政府每日损失约300 万欧元,希腊政府不得 不出面协调罢工事件。在罢工潮持续了 18 天之后,终于在 2009 年 10 月 19 日恢复正常运营。
2009 年 11 月 2 日,在上次罢工不到半个月, 比雷埃夫斯港 口工会又开始组织罢工。随后比雷埃夫斯法院做出裁决,宣布码 头工人罢工违法,要求工人返回工作岗位;如工人拒绝执行法院 命令,将面临两个月的监禁,工会组织也将面临每天 4000 欧元 的罚款。
在上述两次罢工潮好不容易平息之后,罢工并未跟比雷埃夫 斯码头说再见,希腊罢工事件自2009 年末此起彼伏。 比雷埃夫 斯码头也受到影响。如 2010 年 5 月,希腊全国总罢工再次导致比雷埃夫斯码头不能正常运营,不过中国公司经营的比雷埃夫斯 码头这次仅受罢工短暂影响。中国公司最后克服重重困难,终于 实现了比雷埃夫港的赢利,并为财政困难的希腊政府做出了重要 的税收贡献。
评议:欧洲国家的劳工保护制度与我国不同,我们很多企业 家没有与欧洲的独立工会打交道的经验,也缺乏处理罢工一类的 劳资对抗事件的能力。海外投资企业一定要仔细了解东道国的劳 工保护法律,准确预见和计算劳工成本。同时,在遇到工人罢工 等对抗性事件时,要知道工人们只是在正当行使他们的法律权利, 可以通过向当地的有经验处理劳工问题的组织咨询,寻找适当的 处理方法。平时可以通过与企业的工会组织保持良好沟通的方式, 持续了解工人的诉求,同时争取工人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包括工 人的福利待遇方面决策的支持。
案例59 欧盟对华电动车反补贴案
2023 年 10 月 4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依职权主动 对从中国进口的纯电动载人汽车发起反补贴调查。本案中涉及的 企业主要包括上汽、比亚迪、长城汽车,在国内生产领克、极氪 车型的吉利, 以及与雷诺-日产合资生产易捷特车型的东风,也 覆盖在上海工厂生产并出口到欧盟的特斯拉,以及在沈阳工厂生 产并出口到欧盟的宝马。本次反补贴调查期为2022 年 10 月 1 日 -2023 年 9 月 30 日。根据规定,凡是在此期间向欧盟出口过涉案 电动汽车的中国企业都属于涉案企业,需要参与应诉,否则将被视为不合作企业而适用最高的惩罚性税率。
评议:由于气候变化和能源转型,电动汽车是中国乃至全球 汽车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近年来,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 电动汽车发展的支持政策,中国的电动车企业具备了世界领先水 平,欧盟作为传统的汽车制造高地之一,在电动车制造方面已经 受到来自中国企业的有力竞争。中国电动汽车的成功是企业自己 奋发图强和市场选择的结果,欧盟在没有产业申请的情况下,主 动发动反补贴调查,试图利用非市场手段来削弱中国电动汽车在 欧盟市场的竞争力。欧盟对华电动汽车展开反补贴调查将直接影 响中国企业的电动汽车出 口,甚至影响企业的全球供应链。中国 的电动车企一方面应努力团结应对调查,另一方面也要多方开发 其他电动车市场。
案例60 越南船舶工业集团“滥用职权侵占财产案 ”
越南一直在透明国际发布的全球清廉指数( 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中排名落后,2022 年的得分为 42 分(满分为 100),国内腐败情况比较严重。2019 年, 因侵吞 3200 万元银 行利息,越南船舶工业集团原董事长阮玉事被判滥用职权侵占财 产罪成立,判 16 年有期徒刑。 而该公司前董事长范清平已被判 处 20 年有期徒刑,另有 10 多名前高管因渎职遭到刑事处罚。越 南船舶工业集团是越南最大国有船企, 已经有超过13名高层相 继落马,成为越南近年来发生的最严重的企业腐败窝案之一。
评议:近年来,越南政府高度重视反腐,处理了很多国内商业贿赂与腐败案。2006 年 11 月,越南《反腐败法》正式生效。
越南逐渐形成了以《刑法典》与《反腐败法》为核心的腐败治理 制度。与此同时,越南政府也加强了对外国企业在越南的经营行 为的监管,以防止外国企业在越南从事腐败行为。透明国际组织 2022 年的报告显示越南的腐败情况自2018 年以来已经有了改善。 随着越南腐败治理制度的完善,中国企业投资越南的商业环境也在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