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1.违法行为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及时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数量较少;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