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1.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数量较少;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1.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

2.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