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数量较少;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1.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
2.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