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或者逃匿

1.违法行为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或者逃匿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社会影响较小;

2.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1.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