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或者逃匿
1.社会影响较小;
2.其他情形。
1.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