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少;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1.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