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1.立案后接受监督检查;
2.社会影响较小;
3.其他情形。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