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未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相关证明;
证明文件不齐全,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
证明文件不齐全,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允许特种设备进场使用
1.涉及的特种设备较少;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可以处2000元以上0.44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未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相关证明的;
(二)证明文件不齐全,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
(三)证明文件不齐全,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允许特种设备进场使用的。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