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未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1.立案后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2.社会影响较小;
3.其他情形。
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未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转让,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