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或者不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

1.违法行为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或者不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涉及的特种设备较少;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可以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4.法 律 依 据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或者不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