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或者不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
1.涉及的特种设备较少;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可以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或者不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