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检验机构未将气瓶检验信息录入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逾期未改正

1.违法行为

气瓶检验机构未将气瓶检验信息录入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逾期未改正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涉及的特种设备较少;

2.立案后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4.法 律 依 据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气瓶检验机构未将气瓶检验信息录入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