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检验机构未将气瓶检验信息录入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逾期未改正
1.涉及的特种设备较少;
2.立案后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气瓶检验机构未将气瓶检验信息录入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