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制造单位未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未明示备品备件、维修价格和质保期,未提供必要的电梯安全运行、修理、维护保养的技术帮助,或者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逾期未改正

1.违法行为

电梯制造单位未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未明示备品备件、维修价格和质保期,未提供必要的电梯安全运行、修理、维护保养的技术帮助,或者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逾期未改正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涉及的特种设备较少;

2.立案后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4.法 律 依 据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未明示备品备件、维修价格和质保期,未提供必要的电梯安全运行、修理、维护保养的技术帮助,或者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