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制造单位未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未明示备品备件、维修价格和质保期,未提供必要的电梯安全运行、修理、维护保养的技术帮助,或者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逾期未改正
1.涉及的特种设备较少;
2.立案后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未明示备品备件、维修价格和质保期,未提供必要的电梯安全运行、修理、维护保养的技术帮助,或者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