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1.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