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