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违法行为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5倍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