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