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