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1.违法行为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