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1.没收非法财物;
2.并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