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商品等级、规格、数量但外观无显著变化,按原价结算,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示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较小;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降低商品等级、规格、数量但外观无显著变化,按原价结算,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示的;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