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
4.危害后果较轻;
5.社会影响较小;
6.其他情形。
可以处以100元以上370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