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1.违法行为

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

4.危害后果较轻

5.社会影响较小

6.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可以处以100元以上370元以下罚款。

4.法 律 依 据

《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