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准机构开展校准服务,未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变更未重新备案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较轻;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可以处以100元以上370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校准机构开展校准服务,未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变更未重新备案的。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