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冒用、转让、出借、出租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1.违法行为

伪造、冒用、转让、出借、出租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涉案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数量较少;

4.危害后果较轻;

5.社会影响较小;

6.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处以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

4.法 律 依 据

《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伪造、冒用、转让、出借、出租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