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校准机构出具虚假计量校准报告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出具虚假计量校准报告次数较少;
3.主动追回虚假计量校准报告,未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
4.已通过媒体、报刊等方式公开消除影响的;
5.危害后果较轻;
6.其他从轻情形。
处以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校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出具虚假计量校准报告;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