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校准机构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标准器具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1.违法行为

计量校准机构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标准器具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开展涉案计量校准服务次数较少;

4.危害后果较轻

5.社会影响较小

6.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处以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4.法 律 依 据

《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校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标准器具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