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隐匿、转移、处理、损毁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封存和扣押的物品及其他相关证据

1.违法行为

擅自隐匿、转移、处理、损毁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封存和扣押的物品及其他相关证据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违法行为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影响较小

2.主动将被隐匿、转移、处理物品恢复原状;

3.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处以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4.法 律 依 据

《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隐匿、转移、处理、损毁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封存和扣押的物品及其他相关证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