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澄湖大闸蟹销售时未加施专用标识,逾期不改正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立案后改正;
3.涉案大闸蟹销售金额较小;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取得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使用权的,应当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注销其地理标志使用权:(十)阳澄湖大闸蟹销售时未加施专用标识的。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