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澄湖大闸蟹销售时未加施专用标识,逾期不改正

1.违法行为

阳澄湖大闸蟹销售时未加施专用标识,逾期不改正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立案后改正;

3.涉案大闸蟹销售金额较小;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4.法 律 依 据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取得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使用权的,应当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注销其地理标志使用权:(十)阳澄湖大闸蟹销售时未加施专用标识的。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