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3.持续时间较短,或影响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4.及时改正。
处5万元以下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