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货值金额较小;
3.经营者能说明食品、食品添加剂合法来源;
4.及时改正;
5.对生产者适用减轻处罚的,其应当为初次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三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二、三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七条。(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