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案过期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
2.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罚款额度为货值金额10倍,最低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