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加工销售植物类冷食类食品

1.违法行为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加工销售植物类冷食类食品

2.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警告

4.法 律 依 据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