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生产(分装)少量食品或经营少量散装食品

1.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生产(分装)少量食品或经营少量散装食品

2.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案涉食品货值金额较小;

3.食品原料来源合法;

4.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其中分装的食品为食品生产许可分类中允许分装的食品类别;

5.及时改正。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最低1000元。

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