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摊位、小门店、餐饮店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

1.违法行为

农贸市场摊位、小门店、餐饮店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

2.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索证索票过程但不齐全,能确定食用农产品来源;

2.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

2.货值金额低于200元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超过200元以上,按照货值金额10倍幅度予以处罚

4.法 律 依 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第五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定性、罚则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