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工业产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