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及时改正;
4.经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未产生危害后果。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