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产品或未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扩展的列入目录产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
《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第764号令》修订)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