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要求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予以警告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