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搭售商品、服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搭售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额较少;
4.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及时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