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积极配合完成退款。
处罚款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