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药品系国内、外已合法上市药品;
3.数量较少或货值金额较小;
4.及时改正;
5.未造成药品不良反应等实际危害后果。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四条等规定综合认定减轻处罚幅度(药品属于常见乙类非处方外用药,如风油精、云南白药、创可贴等,可不予罚款)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