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加贴的中文标签内容与原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化妆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涉案化妆品数量较少或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
3.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4.经营的化妆品为合格的普通用途化妆品;
5.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最低500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