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1.违法行为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不予处罚条件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 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 5000 万元以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六条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用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

例裁量:

(一)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 1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实施主体

苏州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