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规定,包括: 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6.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7.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服务。 8.高套病种编码,转嫁住院费用。 9.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规定,包括:

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6.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7.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服务。

8.高套病种编码,转嫁住院费用。

9.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2.不予处罚条件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前,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退回或由经办机构审核追回违法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两年内未因同类违法行为或者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行为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退回违法使用的医保基金,并按照定点服务协议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同类违法行为是指每一种具体的违法情形(如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属于不同类的违法行为)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定点医药机构提供证据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由其工作人员具体实施,但本机构未授意工作人员实施该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未经机构分配而由工作人员个人占有,本机构在管理上不存在明显过失。

3.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七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依法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以药换物;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服务;

(七)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八)高套病种编码,转嫁住院费用;

(九)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4.实施主体

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