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未建(含少建)防空地下室面积500平方米以下,且不超过批建面积的10%。
经人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及时改正或按照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其建设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