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参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
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承担人民防空工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与该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等。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