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危害后果轻微,人防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通信、广播电视、无线电等管理部门和电力、通信企业应当在网络、频率、供电等方面提供优先保障,确保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信号传递发放顺畅稳定。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