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出现2处以下的轻微渗漏水现象、防护设施设备出现局部锈蚀损害。

1.违法行为

人民防空工程出现2处以下的轻微渗漏水现象、防护设施设备出现局部锈蚀损害。

2.不予处罚条件

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后及时修复且不影响防护效能的。

3.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实行分类负责。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由单位负责;个人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维护管理资金,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4.实施主体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