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业主开放或者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

1.违法行为

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业主开放或者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

2.不予处罚条件

涉及人防车位10个以下、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期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3.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4.实施主体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