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1.违法行为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2.不予处罚条件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5号)“对清单中列举的税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4.实施主体

各级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