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五年内首次违反本规定
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各级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