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违法货物价值5万元以下。
(2)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或者单项统计准确性,违法货物价值20万元以下或者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该项违法行为。
(3)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法货物价值5万元以下或者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该项违法行为。
(4)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法货物价值3万元以下。
(5)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5000元以下。
(6)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5000元以下。
(7)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同意,减免税申请人将减免税设备退运出境或者出口。
(8)未按规定经海关备案,同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
(9)过境、暂时进出境货物超过规定期限未复运出境或者进境,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的。
(10)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理的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该项违法行为且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等。
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该项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