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
(1)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违法货物价值10万元以下。
(2)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或者单项统计准确性,违法货物价值50万元以下。
(3)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法货物价值10万元以下。
(4)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法货物价值5万元以下。
(5)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1万元以下。
(6)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1万元以下。
(7)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理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违法货物价值50万元以下且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等。
(8)携带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非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物品价值5万元以下且当事人属24个月内首次进境或者首次出境。
(9)携带超过规定数量或者规定免申报数额货币进出境,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当事人属24个月内首次进境或者首次出境且携带超量人民币进出境12万元以下、外币出境折合2万美元以下或者携带超过免税申报数额外币进境折合5万元美元以下。
(10)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
擅自在保税仓库存放其他货物。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