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

1.违法行为

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

2.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依据《固体废物防治法》第115条、第116条规定处理的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案件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固体废物数量在3吨以下或者危险废物数量在300千克以下属于零星、少量,当事人能够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的;(2)当事人在海关责任退运后2个月以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的。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不满50万元人民币

4.法 律 依 据

《行政处罚法》第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法》第第一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实施主体

海关